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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璧光诉朱立奇等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309 查看次数:1354
发布时间:2011/9/7 9:47: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47: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唐璧光诉朱立奇等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终字第76号


      案由概述:

      1951年,湖南省湘江文工团的小歌舞剧《双送粮》进京演出,文工团经商议决定由在剧组中担任指挥兼司鼓的朱立奇负责换曲子。朱立奇将唐璧光于1949年冬在长沙文化团工作时创作的长沙花鼓戏《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结合《双送粮》的剧情与人物感情,通过剧组加工努力,运用到小歌剧《双送粮》的第三曲,并由此成为现广为传唱的《浏阳河》歌曲。之后因历史原因,《浏阳河》歌曲的署名一度多次变化。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政策法规室就《浏阳河》的署名问题确认为:“原曲唐璧光,朱立奇、齐芝田等集体编配”,并形成了书面文件。1993年,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之前身湖南新闻发展公司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在发行的录音带《历史的回声》中,将唐璧光署名为《浏阳河》原曲作者,朱立奇署名为该曲改编。唐璧光认为自己对《浏阳河》歌曲享有著作权,朱立奇及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侵犯其著作权与名誉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唐璧光诉称并针对反诉辩称:《浏阳河》歌曲的音乐系采用我所创作的送瓜调,我享有该歌曲音乐的著作权,但发展中心发行了《历史的回声》的录音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同时,朱立奇也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且朱立奇在《广东商报》上发表的“谁是《浏阳河》的作者”一文中,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请求判令朱立奇、发展中心向我赔礼道歉,并由发展中心给付我应得报酬5000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朱立奇赔偿我经济、精神损失各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立奇辩称并反诉称:《历史的回声》录音带的发行我事前并不知晓,故我未侵犯其著作权。我所发表的“谁是《浏阳河》的作者”一文只是回顾《浏阳河》创作的真实历史情况,不构成对唐璧光的名誉权的侵犯。另《浏阳河》是我和齐芝田等人综合《小放牛》和《送瓜调》两者的旋律改编而成,唐璧光没有参加《浏阳河》的创作,因而没有《浏阳河》的著作权。请求确认徐叔华的《浏阳河》词作者以及我和齐芝田的《浏阳河》音乐的著作权。

      被告发展中心未做书面答辩。

      一审案件事实和证据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51年5月,湖南省湘江文工团带小歌舞剧《双送粮》到北京演出经过武汉时,经中南文化局审查,认为该剧第三曲使用全国通用的曲调《小放牛》没有湖南的地方特色,需换成湖南风格的曲子。经商议决定由在剧组中担任指挥兼司鼓的朱立奇负责换曲子。朱立奇即将唐璧光于1949年冬在长沙文化团工作时所创作的长沙花鼓戏《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结合《双送粮》的剧情与人物感情,通过集体努力,在速度、旋律等方面作了调整后,运用到小歌舞剧《双送粮》中的这段唱词上,成为新的第三曲,并由此成为现广为传唱的《浏阳河》这一歌曲。1952年,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单行本《双送粮》中的第三曲的曲作者即署名为:唐璧光。后因历史原因,《浏阳河》歌曲的署名一度被称为“集体创作”或“湖南民歌”。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政策法规室就《浏阳河》的署名方式通过查阅历史资料,走访、调查部分知情人后确认:作词徐叔华,原曲:唐璧光,朱立奇、齐芝田等集体编配。且该室将此署名方式上报文化部政策法规司,要求对《浏阳河》的创作者予以正名并公告。1993年,湖南新闻发展公司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在发行的录音带《历史的回声》中,将唐璧光署名为《浏阳河》的原曲作者,朱立奇署名为该曲改编,且未向唐璧光给付报酬。

      1994年4月19日,朱立奇在《广东商报》第四版发表了“谁是《浏阳河》的作者”一文。文中称:“《浏阳河》是我一手炮制的……唐先生因历史问题,从肃反到挨整,反右中又加码劳改,尽管《浏阳河》如此署名,并没有人认他的账……”1995年5月,唐璧光即以朱立奇侵犯其著作权、名誉权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追加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为被告。1998年11月,唐璧光向湖南省版权部门申请《浏阳河》歌曲音乐的著作权。上述事实,有信函、湖南省文化厅法规室报告、工商档案、证人证言、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判决: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浏阳河》这一歌曲的音乐源自于唐璧光所创作的《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唐璧光作为该唱段的创作者,对《浏阳河》的音乐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及由该权利所产生的收益权。发展中心未经唐璧光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且事后未给付报酬,是一种侵犯著作权行为。该中心应为此向唐璧光承担给付报酬及赔偿适当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历史的回声》录音带的发行,事前朱立奇并不知晓,故其不构成侵犯唐璧光的著作权。但朱立奇在《广东商报》所发表的“谁是《浏阳河》的作者”一文中,使用了有明显贬损唐璧光的词语,其行为侵害了唐璧光的名誉权。对此,朱立奇应采用相应的方式向唐璧光赔礼道歉,并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失。另朱立奇在本案中的反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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