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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皇城老妈”四字作为受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信息编号:12301 查看次数:989 发布时间:2011/9/7 9:21: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21: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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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皇城老妈”四字作为受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即本案原告)与受托人(即刘云泉)通过合同约定。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与刘云泉订立的关于该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故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刘云泉享有。刘云泉向法院提交的证言亦可证明这一点。同样,刘云泉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对该美术作品主张著作权,证据不足。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皇蓉老妈火锅店在未取得著作权人皇城老妈酒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对外发放的手提袋、宣传手册和介绍卡片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等广告语,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销毁库存的侵权广告宣传品(包括宣传册、手提袋及介绍卡片)、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行为仅构成对原告上述文字作品财产权利的侵害,且原告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何种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准确查清,故法院将综合被告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这一点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相符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款根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两项新的处理规定:(1)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是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2)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贯彻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上述规定,将大大增强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其所使用的宣传册及手提袋的版式设计应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关于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能是出版社关于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社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时完成的劳动成果,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出版者对于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除了出版社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照原样复制。出版者还可以禁止他人进行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目的在于处分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制止他人,特别是那些同时或者嗣后取得同一作品的出版权的其他出版者,无偿地使用其版式设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该项规定,可以受到保护的版式设计必须以图书或者期刊为载体。因此,原告要求保护宣传册及手提袋的版式设计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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