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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标识性用语的广告用语符合文字作品构成要件


信息编号:12298 查看次数:916
发布时间:2011/9/7 9:16: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16: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作为企业标识性用语的广告用语符合文字作品构成要件

    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738号


      案由概述:

      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老妈酒店)在其经营过程中创作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语。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作为其企业形象广告用语于1999年9月13日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以下简称皇蓉老妈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发放了宣传手册、手提袋、介绍卡片等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封面正中有“皇蓉老妈西便门店”的字样,其中“皇”、“老”、“妈”三字经庭审对比,与原告“皇城老妈”四个美术字中相对应的字在字体上完全相同,并使用了“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用语。皇城老妈酒店认为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皇城老妈酒店诉称:皇城老妈酒店自1986年开始经营川味火锅以来,已在全国餐饮行业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彰显独特的企业文化和形象,原告自行设计了具有独特风格的“皇城老妈”宣传册供成都及北京等地的加盟连锁店使用。此外,原告还独立创作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作为企业形象广告用语还于1999年9月13日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作为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告对以上广告用语及宣传册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皇蓉老妈火锅店自2000年12月开业至今,制作并使用了风格、版式与原告基本一致的“皇蓉老妈”宣传册,其中直接套用了原告的“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并在介绍卡片和纸袋上使用了字体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的广告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广告用语和版式设计,不仅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还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广告宣传品;(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皇蓉老妈火锅店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两类共十三份证据。

      ·第一类证据包括:

      证据一版权登记证书、证据二皇城老妈酒店宣传册复印件、证据五皇城老妈皇城店宣传册封面复印件、证据八印刷合同、证据九原告使用的手提袋、证据十印刷合同以及证据十三报纸广告,证明原告对涉案广告语享有著作权及对其宣传品享有版式设计权;

      ·第二类证据包括:

      证据三被告使用的手提袋正面复印件、证据四被告制作的介绍卡片复印件、证据六皇蓉老妈西便门店宣传册封面复印件、证据七皇蓉老妈西便门店宣传册、证据十一被告使用的手提袋以及证据十二被告广告灯箱照片,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广告用语和版式设计。

      庭审后,原告向法院补交了一份刘云泉的申明作为证据十四,以证明原告对“皇城老妈”美术字体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原告皇城老妈酒店提供的十四份证据均符合证据客观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且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方当事人亦未予否认,故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据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皇城老妈酒店成立于1997年2月17日,其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销售定型包装食品、茶水服务等。在其经营过程中,原告创作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语。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作为其企业形象广告用语于1999年9月13日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为胡海、杨亚丽,著作权人为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1998年7月8日,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021-1999-A-(0364)-0053。原告分别于1998年7月17日、1998年9月17日与成都华声印刷厂签订了印数为5000及6000的手提袋印刷合同,2001年5月30日与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数量为15000册的宣传册印刷合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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