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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信息编号:12297 查看次数:1056
发布时间:2011/9/7 9:15: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15: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即编辑作品,是对若干单独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辑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是:(1)编辑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幻编辑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1991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辑,是指对资料或者现成的作品进行编排。编辑作品,是指将数个单独的作品编排组合成一个独立的作品。报纸、杂志、文摘、选集、论文集、影集等都属于编辑作品。2001年《著作权法》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汇编作品的范畴除包括若干作品、作品片断编排成独立作品外,还纳人了数据作品。

      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都有规定。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文件、法院判决书、其他政府文件、作者不明的民间创作作品、古代法令、古代文献,以及其他不受作者权保护的作品,其文集的作者权归对收入这些文集的资料进行独立加工或者系统整理的编辑者享有。这种权利并不妨碍其他公民发表其独立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同样的作品。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作品的版面设计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由于版式设计里面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智力劳动成果,因此《著作权法》应当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1991年《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是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2001年《著作权法》将版式保护吸收到《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法律依据】

      1991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修改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法理分析】

      一、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世界版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认为,版权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现形式。汇编作品的编排形式的独创性是其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图书汇编作品独创性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选择原作品角度,一个是对原有作品的编排,一个是使用原作品与创作的相结合。尤其前两个方面是相互交叉的,很多同时反映在一部成功的汇编作品中。而第三个方面的创作部分的多少,有时决定了该书归属的性质。编辑人员的创作活动并不是体现在对某一篇作品的编辑上,从整部汇编作品看,其创作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组织、策划,从而按要求选择作品;一个是为汇编作品而产生的演绎性成果;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版面装帧设计。编辑人员的三种劳动,对于汇编作品的产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已表现出与其他作品不同的创作方式的特征。

      本案中,《中国水泥》有限公司对《中国建材装备》杂志所刊载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该杂志的著作权人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人。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汇编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维普公司使用《中国建材装备》杂志制作《数据库》没有取得《中国水泥》有限公司的许可,其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二、关于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适用其版式设计之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且版式设计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劳动成果,例如对不同版本的字体设计、格式的编排等等,因此《著作权法》应该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基于上述考虑,2001年《著作权法》将原来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加以规定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归入《著作权法》加以规定,赋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维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建材装备》杂志制作《数据库》,虽在事后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与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签订了有关合同,并向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仍然侵犯了《中国水泥》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汇编人可以选择的汇编对象是广泛的,这是由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现为一定客观形式的作品的广泛性决定的。但是《著作权法》第五条也指出了不适用法律的对象,主要有三大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汇编人的权利体现在诸如:(1)署名权。主要体现在封面和封底的版权页上。编辑部是期刊的作者,即著作权人。期刊编辑多是集体劳动,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带有职务创作的性质,但职务作品的作者有署名权,期刊编辑个人无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容上不允许篡改、歪曲。如果对内容引用有误,且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就是损害内容的完整性,有权要求损害者及时更正,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在形式上从封面到版式的独创性不受侵犯。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期刊封面则不是独立的作品,它是期刊的整体组成部分,因此,著作权归期刊,设计者只有署名权和得到报酬权。(3)有使用和允许别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一部分论文编成专题文集,也可以允许别人转载或摘编,取得一定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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