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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利用他人作品作为图书装帧构成侵权信息编号:12290 查看次数:942 发布时间:2011/9/5 10:21: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5 10:21: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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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利用他人作品作为图书装帧构成侵权
2008-09-10 未经授权利用他人作品作为图书装帧构成侵权 陈少平诉长江文艺出版社、石锦华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知初字第9号 案由概述: 1991年9月,陈少平将其出版的个人画集《陈少平水彩画集》送给在长江文艺出版社任美术编辑的石锦华。1996年10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白桦林·校园文学精品文摘》五卷本丛书,石锦华接受长江文艺出版社的安排,为该套丛书进行装帧设计并署名,获得1996年湖北省装帧设计一等奖。陈少平发现上述书目的装帧采用了《陈少平绘画集》中的作品,认为长江文艺出版社及石锦华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陈少平诉称:1996年10月,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白桦林·校园文学精品文摘》系列丛书,共五本,书名分别为《抒情哲学》、《青春有约》、《倾诉沧桑》、《锦绣心情》和《人生诗旅》,并未经原告许可,在这本书的封面装帧中摘用了原告的个人画集《陈少平水彩画集》中的作品《春雨江南》、《夕照图》、《雪晴》、《青山》、《春意》,进行了七次印刷。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尚未售出的书的封面,赔偿损失5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口头辩称:本套书的封面设计者石锦华与原告陈少平是师生关系,陈少平将《陈少平水彩画集》赠送给石锦华,曾表示想出版。我社采用五幅作品作为封面,事后已向原告支付了较高的稿酬,赠给了样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锦华书面辩称:封面设计行为属职务行为,其作品也应属职务作品;加之长江文艺出版社未执行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和社长批准的“三审制’,编审制度,是该社的失职,因此,此事与我无关。但未给原告署名是工作中的失误。为此失误,我与陈少平进行了商谈,达成三点共识:一是支付稿酬;二是赠送样书;三是以后再版时署名,长江文艺出版社已履行支付稿酬和赠送样书的协议。陈少平接受稿酬和样书的行为是一种事后的认可,因此我不构成侵权。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陈少平1991年将其画集《陈少平水彩画集》赠送给长江文艺出版社美术编辑石锦华。石锦华设计的《白桦林·校园文学精品文摘》系列丛书,《人生诗旅》分别采用了《陈少平水彩画集》中的《春雨江南》、《夕照图》、《雪晴》、《青山》、《春意》作封面、封底图,对前四幅作品进行裁剪、降调和局部放大处理;又将最后一幅作品一分为二,用作封面、封底的衬底,并进行了降调和局部放大处理。 《抒情哲学》、《倾诉沧桑》、《锦绣心情》和《人生诗旅》于1996年10月、1997年3月、8月、12月、1998年2月、5月和6月进行了七次印刷,印数共计135000册;《青春有约》除进行上述各次印刷外,另于1997年11月加印一次,印数共计为175000册。该丛书的总印数为715000册,除第一次每册定价8.8元,印数为25330册外,其余各次重印的每册定价为9.8元。 1997年6月13日,陈少平给石锦华的信中表示,看到石锦华设计的封面很高兴,并要求赠书二册。1998年3月19日,陈少平在长江文艺出版社稿酬支付收据上签名,同年3月20日,陈少平从邮政局领取稿酬500元。1998年11月9日,《武汉晚报》刊登陈少平的来信:“我向他们提出再版时要署名,而且要付报酬……” 一审法院判决: 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争议焦点问题:(1)装帧设计者石锦华是否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原告陈少平坚持认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有权确定被告;石锦华认为进行装帧设计是接受长江文艺出版社的工作任务,是职务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责任;长江文艺出版社对此不持异议。(2)关于侵害著作权权利的种类问题。原告陈少平认为长江文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陈少平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则认为仅仅是由于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使用原告陈少平的作品未给陈少平署名,但不存在侵害陈少平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在支付500元稿酬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侵犯陈少平获得报酬权的问题。(3)关于本案赔偿额的问题。原告方认为在法律上未规定具体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以下10个因素:被侵权人所受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侵权获利情况、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行为情节、侵权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侵权人是否出于谋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状态、侵权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改过表现、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综合上述10个因素,原告方认为提出50万元的赔偿额是适宜的。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巨额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或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的2-5倍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1.综合1998年4月20日陈少平领取稿酬500元的行为、1998年11月9日陈少平写给《武汉晚报》函件的内容,可以认定石锦华所陈述的曾与陈少平达成了赠书付酬和再版时署名的三点共识,并已告知长江文艺出版社这一事实。长江文艺出版社已履行了其中的赠书、付酬的约定,只是署名的约定未能履行。关于“三点共识”达成的时间,由于当事人无法准确确定,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应推定为发生在1998年3月19日之前。 2.长江文艺出版社与石锦华未经陈少平的许可,使用《陈少平水彩画集》中的《春雨江南》、《夕照图》、《雪晴》、《青山》、《春意》五幅作品用于前述丛书的封面封底装帧,且对上述五幅作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裁剪、降调和局部放大处理,特别对最后一幅作品分割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陈少平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石锦华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长江文艺出版社在使用石锦华为《白桦林·校文学精品文摘》设计的装帧作品时,应该对其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核,未尽三级审稿义务,特别是在陈少平提出异议后,在不署名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在主观上也存在故意,对侵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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