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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信息编号:12284 查看次数:2090
发布时间:2011/9/5 10:13:1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5 10:13: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2008-09-10

    使用电视台节目时可能涉及在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08号


      案由概述:

      《吃面条》、《拍电影》、《羊肉串》等均为陈佩斯、朱时茂等人创作并在历次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小品。1999年5月,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购买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欢乐送到家》、《笑笑笑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专辑》等,其中含有两原告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小品。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表演者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7750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16664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涉及的原告八个小品的创作及表演情况分别是

      《吃面条》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3年1月,首次表演时间:1983年2月,表演地:哈尔滨体育馆。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4年。

      《拍电影》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4年5月,首次表演时间:1984年12月,表演地:电影协会年会(广州)。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5年。

      《羊肉串》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5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5年12月,表演地:慰问八宝山殡葬工人演出(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6年。

      《胡椒面》作者:陈佩斯、朱时茂、范旭霞;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范旭霞。创作时间:1987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8年1月,表演地:山东电视台元旦晚会(济南)。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89年。

      《主角与配角》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89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89年12月,表演地:慰问北京军区后勤部演出。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0年。

      《警察与小偷》作者:陈佩斯、朱时茂;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创作时间:1990年10月。首次表演时间:1990年12月,表演地:公安部联欢晚会(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1年。

      《姐夫与小舅子》作者、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91年12月,首次表演时间:1992年1月,表演地:慰问公安、武警演出门匕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2年。

      《王爷与邮差》作者:陈佩斯、朱时茂、王宝社;表演者:陈佩斯、朱时茂。创作时间:1991年开始,首次表演时间:1991年11月,表演地:广播剧场(北京)。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表演时间:1998年。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主张其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十个小品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除上述八个小品外,还有小品《狗娃与黑妞》、《宇宙体操选拔赛》。其中《狗娃与黑妞》、《胡椒面》、《警察与小偷》、《宇宙体操选拔赛》、《王爷与邮差》五个小品涉及原告以外的作者或表演者。在案件审理期间,《胡椒面》的合作作者及表演者范旭霞、《王爷与邮差》的合作作者王宝社声明:就陈佩斯、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侵权一案;放弃对相应小品的实体权利,《警察与小偷》的合作表演者巩汉林、杨蕾、魏积安、蔡明放弃对该小品的诉讼权利。原告于1999年9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宇宙体操选拔赛》、《狗娃与黑妞》两个小品权利的主张,并将诉讼请求由1937750元变更为1666465元、法院经审查对原告就两个小品的撤诉申请裁定准予。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小品创作表演情况、公证购买实物、侵权情况对照表、范旭霞等人的声明、原告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原告指控被告出版发行侵权音像制品涉及使用原告创作表演的小品情况

      1.1994年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就电视总公司未经朱时茂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录像带达成谅解协议,约定:电视总公司向朱时茂道歉;电视总公司补偿朱时茂经济损失(按所得利润的三分之一即18085.61元予以补偿);朱时茂允许电视总公司将其发行的《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售完;朱时茂放弃就此事项诉讼权利;《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今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此事实有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1994年订立的协议书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

      2.1999年5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新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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