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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期满未再续约出版社无权继续出版该作品信息编号:12281 查看次数:873 发布时间:2011/9/5 10:10: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5 10:10: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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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期满未再续约出版社无权继续出版该作品
2008-09-10 出版合同期满未再续约出版社无权继续出版该作品 北京今日园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556号 案由概述: 《小学计算机》和《中学计算机》教材的与修订版教材的著作权归属北京今日园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今日园丁公司)。1999年5月7日,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将《小学计算机》、《中学计算机》教材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转授予科学出版社,期限为自1999年9月1日起2年。2001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2002年1-2月间,科学出版社出版了部分《小学信息技术》下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下册教材;科学出版社又于2002年6月出版了部分《小学信息技术》上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上册教材。今日园丁公司认为科学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今日园丁公司的原名为北京中教信巨艺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9年12月21日更名为北京巨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11月30日更名为北京巨艺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30日更名为现用名称。《小学计算机》和《中学计算机》教材的主编为邓立言、汪燮华,《小学计算机》和《中学计算机》教材编委会中有其他编者若干人。该套教材包括《小学计算机》第一册至第四册、《中学计算机》第一册至第四册,每册均包含上下册,共计16一本书。1999年3月5日,汪燮华签署书面意见,请邓立言代表两位主编,与今日园丁公司商谈并签署出版协议。1999年3月18日,邓立言与今日园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邓立言代表全体作者将上述教材的著作稿、配套教参及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归属今日园丁公司,期限为十年;今日园丁公司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同各出版社合作出版并向全国发行;今日园丁公司亦有权选择出版社印制该书。2000年4月25日,邓立言又与今日园丁公司就上述教材的修订版本签订了协议,约定该教材与修订版教材的著作权在十年协议期内归属今日园丁公司。 1999年5月7日,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今日园丁公司将《小学计算机》、《中学计算机》教材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转授予科学出版社,期限为自1999年9月1日起2年。科学出版社根据与今日园丁公司的合同约定,出版了该套教材,并改名为《小学信息技术》、《中学信息技术》。2001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2002年1-2月间,科学出版社出版了部分《小学信息技术》下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下册教材。科学出版社又于2002年6月出版了部分《小学信息技术》上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上册教材,其中《小学信息技术》第一册(上)印数为40000册,定价7.00元;《小学信息技术》第二册(上)印数为30000册,定价7.50元;《小学信息技术》第三册(上)印数为1000()册,定价8.00元;《小学信息技术》第四册(上)印数为10000册,定价8.80元;《中学信息技术》第一册(上)印数为2000册,定价7.20元。 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两张时间为2002年7月16日的安徽新华印刷厂计价清单和一张日期为2002年10月24日、金额为127742.20元的银行汇票,主张该清单上今日园丁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及银行汇票表明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存在事实上的合作,今日园丁公司许可其延续该出版合同。今日园丁公司对此主张不予认可,称其认可科学出版社在2002年1-2月间出版的《小学信息技术》下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下册教材,是其考虑到2001-2002年度下半学期学生使用教材的连续性这一客观情况而许可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科学出版社所提交的有今日园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清单中亦明确记载了所印刷的教材是下册。今日园丁公司提交了一张科学出版社成都发行社2002年9月17日的结账清单,该清单表明科学出版社应向今日园丁公司支付127740.20元。今日园丁公司称该结账清单是双方在合同届满前为结算而出具的,科学出版社提交的银行汇票应属于合同期满时的结款行为,其中并不包括科学出版社在2002年6月出版《小学信息技术》上册和《中学信息技术》上册教材的任何款项,科学出版社亦承认汇款中不含此笔款项。 科学出版社称:在涉案图书中,《中学信息技术》第一册(上)虽标明印数为20000册,但实际只印刷了10000册;其出版的10万册涉案图书已发行,并销售了约9万册,实际获利125745.50元。今日园丁公司对科学出版社上述说法及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汪燮华声明; ·邓立言与今日园丁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 ·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 ·《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图书; ·安徽新华印刷厂的计价清单; ·银行汇票; ·科学出版社成都发行社的结账清单; ·《小学信息技术》、《中学信息技术》作者的声明及各位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今日园丁公司与《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的主编之一邓立言签订了该书的著作权许可合同,鉴于科学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书全体作者对此持有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今日园丁公司对《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科学出版社依据其与今日园丁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了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鉴于该出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科学出版社应在2001年9月后停止对涉案教材的出版、发行行为。科学出版社提供的有今日园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计价清单上反映出印制的图书均为《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的下册,其印制时间虽在2002年1-2月间,但今日园丁公司关于该批教材系考虑到2001-2002学年下半学期学生使用教材的连续性而许可科学出版社出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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