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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先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信息编号:12274 查看次数:1044 发布时间:2011/9/5 10:04: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5 10:04: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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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先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8-09-10 将外文中固有单词用于商标翻译不享有著作权 罗耀先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佛中法知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法知终字第15号 案由概述: 原告罗耀先自1987年8月~1992年4月在被告万家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1990年6月,罗耀先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向万家乐公司推荐,希望能采用于万家乐商标,但没有被万家乐公司采纳。1991年1月31日,万家乐公司驻香港的富马投资有限公司致函万家乐公司,认为MACRO一字太普通,不应采用。1991年2月1日,罗耀先又向万家乐公司提出关于万家乐标志的看法,认为MARKARO、MECCA等均不合适,应使用MACRO为宜。另据罗耀先称,其在1991年年中将“万家乐-MACRO”这一对应组合首次善意应用于万家乐公司的宣传彩册上,以印刷形式公诸于众,并提供了该彩册。1992年4月,罗耀先离开万家乐公司。1998年初,万家乐公司将“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等广为使用,并申请注册了新商标。1998年8月12日,罗耀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家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的中英文对应组合和该组合中的“万家乐”特有英文译名MACRO的著作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诉称 原告罗耀先诉称:原告自1987年8月~1992年4月在顺德二轻工业总公司(后称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担任英文翻译。该公司下属的石油器厂(后称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在1988年推出以“万家乐”为特有名称的“万家乐牌”热水器和燃气炉前,自行到广州找广告公司,为其设计产品商标,其产品商标特有名称汉语文字对应组合被设计为:“万家乐-WANJIALE”。1990年5月,被告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广东省石油用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境界设计所为其商标设计出“万家乐-MUGALA”的特有名称文字对应组合,MAGALA除与“万家乐”3个字勉强谐音外,本身并无英文意思,也不能表述“万家乐”的中文含义。由于原告曾为多个单位翻译和设计过完美的英文名称,对此很有经验。1990年6月,原告以创新意念,把“万家乐”这3个汉字创意翻译成MACRO,从而设计出“万家乐-MACRO”这一具有创意性的特有名称中英文对应组合,并以提合理化建议的文字方式,向被告推荐自己的作品,但不获领导采纳。1991年中,原告作为被告的惟一翻译,独力全权负责该公司简介彩册全部内容的英文翻译、校对和审定工作,原告给彩册提供自己先前自行创意翻译和意念设计的作品:“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中英文字对应组合,并在彩册封面及册内文段中凡有“万家乐”这3个字的地方,均使用MACRO译述,首次以印刷形式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但被告当时在万家乐商标上仍然不采用原告设计的“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在英文上对应吻合,在彩册首页中文部分的万家乐商标中仍然坚持使用“万家乐-WANJIALE”。 1992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自1998年初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把原告作品配用于其新商标,用原告作品“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中英文字对应和特有名称“万家乐”的特有英文译名MACRO取代其旧商标上原有的“万家乐-WANHALE”,广为使用,并未经原告许可,以收费的方式,将组合后的商标许可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认为,“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中英文对应组合和特有名称“万家乐”的特有英文名称MACRO是原告自行创作的,是原告翻译以外的业余作品,MACRO在读音上与特有名称“万家乐”粤语读音完全谐音;在形态上和特有中文名称“万家乐”专一固定搭配,相互对应,相互认定,成为特有英文译名专门对应特有中文名称的“万家乐”特有名称中英文对应组合;在寓意上和演绎上能表述特有名称“万家乐”的深刻内涵和形象意念,MACRO的英文意思为巨大的、宏大的、特别突出的;另一层含义是大量使用的、成批使用的。原告设计的该单词寓意气势磅礴、世人瞩目的万家乐企业成批地广为千家万户使用,保万家欢乐。原告对“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中英文对应组合及特有名称“万家乐”的特有英文名称MACRO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这一侵害行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家乐公司认为:被告的全部商标标识均未以原告的所谓作品——英文单词“MACRO”注册,被告从未实施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且MACRO是英文单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罗耀先自1987年8月-1992年4月在顺德二轻工业总公司(后称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担任英文翻译。1990年5月,被告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广东省石油用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境界设计所为其商标设计出“万家乐-MUGALA”的特有名称文字对应万家乐的中文含义,但不获采纳。由于原告曾为多个单位翻译和设计过完美的英文名称,对此很有经验。1990年6月,原告以创新意念,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并以提合理化建议的方式,向被告推荐自己的作品,希望能采用于万家乐商标,但不获被告采纳。1992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被告自1998年初把原告提议的“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等广为使用。原告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万家乐-MACRO”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争议的主要内容:(1)万家乐-MACRO是否属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权。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和被告质证如下: ·证据一、全国科技翻译人员名录,用以证明罗耀先是英语翻译人员。被告无异议。 ·证据二、工作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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