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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息编号:12196 查看次数:923 发布时间:2011/9/1 9:39: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39: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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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一、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就很难再授权,也就基本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表演者对他们表演权的控制、文字作品作者对他们作品复印权的控制,也都有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许多作品的使用者通常要大量长期地使用数以千计作者的作品,对于他们来说,寻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许可并对作者一一支付报酬是极其困难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在西方,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转了上百年,取得较好的效果。目前,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复印权组织等。这些组织建立的目的是在国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起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底创办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4年该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加人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使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获得实现,同时履行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义务。 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鉴于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尚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经验,因此,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以规定。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从实践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遏制各类侵权活动,也有利于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有效接轨。因此,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本条的规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关系时,基本上采取双方签订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让合同或者信托合同的方式。这两种合同方式都可以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同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这样,在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同时,也保证了报酬的取得。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采用与著作权人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信托人,它在接受著作权人委托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人的某项权利对外行使一种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报酬,对侵权者提出法律交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那些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未发表的,作者能够有效控制,可以自己授权他人使用并收取报酬。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但也并非已发表的作品所有的使用方式都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作品的使用方式才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类组织:一类是对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另一类是文字作品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权、网络传输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将作品的某项权利通过信托的方式交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后,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自己的授权许可?这要看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即作者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范围有多大,如果作者对某项权利没有明确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该项权利仍属于作者所有。 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许可权利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以世界_上成立最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该类组织的主要职能有: (一)对公开表演的许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演出组织者未经作者的许可,营利性演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进行管理是必要的。 (二)对机械表演的许可。机械表演即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再现录有作品的音像制品,例如通过卡拉OK设备播放影碟,超级市场、饭店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与麦当劳公司、必胜客公司、肯德基公司,、赛特购物中心进行联系,并在1996年向北京、上海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发函交涉播放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但不少业主答复,由于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不能支付使用费。因此,在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这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后许可他人机械表演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对广播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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