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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编号:12195 查看次数:1025 发布时间:2011/9/1 9:38: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38: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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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是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版权局(处)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在本地区实施、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2.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3.监督、指导本地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571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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