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188 查看次数:3549
发布时间:2011/9/1 9:26: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26: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博客文章指名道姓言辞不雅,是辱骂和攻击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还是宣泄心情并非侮辱诽谤?身份不明,当事方协商未果;观点迥异,大学教授怒告网络服务商。

      通用网址“中国博客网”以及blogcn.com的域名注册者均为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用户K007在中国博客网上注册了名为“长套袜”的博客。2005年6月24日,K007在该博客中发表了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日记,该日记中描述:“陈堂发果然是个狠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甚至没有自己的观点……举例而言,老陈每次在概括类型时不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归类,而是想到几个例子,就一一列举,为一二三四类,最后加上一条,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为……简直就是流氓。难怪一遍下来什么都记不住。最烂的教材……”等。

      2005年11月1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中国博客网侵害其名誉权。11月4日,法院邮寄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被告11月5日签收上述材料。原告在起诉状中起诉的被告为“中国博客网”,法院审理中查明,中国博客网为被告注册的通用网址,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诉讼主体错误,陈堂发撤回起诉,承担诉讼费用324元。

      12月20日,陈堂发再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举证身份证和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5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陈堂发同志系我院新闻学系副教授,主要给研究生、本科生开设“新闻伦理与法规”等课程。

      原告陈堂发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的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认为,该帖中指名道姓将原告斥为“烂人”、“狠琐人”、“简直就是流氓”,对原告直接辱骂和攻击,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在该帖发布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接到原告通知后又拒绝删除,原告起诉后该帖被再次公开,被告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网络是个特殊的空间,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比现实社会更具有宽容性。《烂人烂教材》中涉及的“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网民只是为宣泄心情,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即使该文章内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未能向被告提出要求删除文章的书面通知,也未向被告提供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原告未提出警告,故被告在知道原告起诉的事实前未删除上述文章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4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查明:

      原告发现涉案日记后于2005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原告称,10月24日曾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删除《烂人烂教材》,但是被告以日记内容不违反发帖规则不同意删除,同时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原告则以提供身份证明并非其法定义务而予以拒绝。被告对接到电话投诉要求删除上述日记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当时不能判断是否是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对方一直未提供。原告举证主叫号码83597283的长途电话查询清单,显示10月24日上午的通话记录中的被叫号码为0571289000998,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因原告不能证明主叫号码83597283的电话机主是原告,故该查询清单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电话投诉的事实。

      11月4日《东方早报》的报道记载,被告的客服主管孙金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现在不会删除这篇文章;网络注册用户有权发表文章,只要不涉及反动、色情内容,网站就没有权利删除,而且原告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书面的身份证明及申请,证明文中的人就是他。被告对上述报道内容无异议,并表示正是因《东方早报》记者11月3日的采访,才知道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为慎重起见,于当日将《烂人烂教材》隐藏。原告对被告隐藏该日记的事实认可,但认为此后一周该日记被再次公开,原告对此事实未举证。

      2006年2月20日,网络用户K007在博客“长套袜”中发表日记《关于这件事的解释》,表示写作的目的仅仅是将日记换成电子版的,只有几个好朋友看到,最大的疏忽就是一开始没想到会被外人看到。同时表示,日记有时是发泄自己的情绪,尽管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不意味着就是事实。因为这个帖子对老师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删除了帖子。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失败。原告拒绝的理由是:本案存在社会公益性,被告的过错行为很明显、很严重,通过判决,希望本案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

      网络空间,新问题层出不穷。博客信息与传统媒体信息在存在形式和传播渠道等方面有何不同?事实虽无争议,证据却难固定。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何承担责任这个焦点,法庭展开激烈辩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对网络信息《烂人烂教材》的监管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要弄清上述问题,前提是要查明:网络上《烂人烂教材》存在的信息的形式和事实;原告何时以何种形式通知被告;被告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在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上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却不仅是“问题”,还是“大问题”。

      网络侵权纠纷的关键是取证。

      我们先来看看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实录。

      原告:证据1.公证书。网络信息如果涉嫌侵权应当以固定的形式保存下来,证明侵权信息存

     
      ......

     
    阅读全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