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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与搜狐网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信息编号:12187 查看次数:3401
发布时间:2011/9/1 9:25: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25: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浪网与搜狐网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2008-09-11

    ——新浪网与搜狐网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但审理过程不仅充满了戏剧性,而且衍生出数起诉讼,先后涉及两级四家法院,历时两年,可谓一波三折。评论说,这场官司更像是市场策略,当事方要的是诉讼这样一个事件,而不是诉讼的结果,谁输谁赢似乎并不重要。

      让我们首先从当时媒体的报道,来回顾整个诉讼事件的过程。

      新浪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02年1月18日”。

      六天之后,即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立案当天,新浪网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搜狐网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同日,搜狐公司发布公开声明,表示“强烈愤慨,并严正警告新浪,立即停止这种企图转移人们对其内部管理问题关注的视线,及通过公众舆论在中国网民、媒体和合作伙伴心目中降低对搜狐公司的忠诚度和信赖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搜狐公司称,相关法律部门已正式介入,将会诉诸法律手段予以处理此事。

      1月25日,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浪网抄袭搜狐公司的七项证据,并称这些证据已经过公证机关法律公证。

      同日,新浪网迅速对此作出反应,发表了声明。

      有趣的是,就在搜狐新浪“打”得难解难分之际,1月26日下午,悠龙网在其网站显著位置登载了“关于悠龙网与搜狐新浪版权争议的说明!”。虽然此声明未与后来的审理产生直接影响,但作为整个事件的一个插曲,为了解当时网络新闻“战国时代”的真实状态提供了背景,故全文转录如下:

      悠龙西班牙广场是搜狐体育的合作伙伴,在搜狐体育中的合作伙伴中,悠龙西班牙足球广场排在前七位。

      1月10日,悠龙西班牙足球广场记者钱琨将两篇文稿,关于阿拉维斯以及皇家贝蒂斯的两篇稿件发往搜狐体育,由于当时悠龙网工作不定时,所以当时这两篇稿件并未在悠龙网直接刊登,而是直接发往搜狐体育。

      搜狐体育迅速将两篇稿件刊登出来,并且在置名中注明了“钱琨著”,而出处于搜狐体育,这符合搜狐体育与悠龙网达成的合作协议。

      一天后,新浪网将阿拉维斯的稿子登出,出处变为新浪体育,而作者依然是钱琨。这里的疑问是,不论是悠龙网还是钱琨个人均未以悠龙网或者钱琨个人的名义同新浪进行联系,不知道新浪这种行为代表着什么。

      1月25日下午,悠龙网向搜狐体育发了一封关于毕尔巴鄂国王杯的稿件,同时表明了自己没有向新浪网提供任何消息。这是对合作伙伴的一种正常的负责态度。随后,搜狐网站将信件公布在搜狐新闻关于搜狐新浪诉讼事件中。

      1月26日凌晨,新浪网公布了关于对搜狐的回应,其中将阿拉维斯的稿件归结为《体育参考》提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悠龙网还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悠龙网记者钱琨均未和《体育参考》有过任何形式的联系。如果真如新浪网所言,这篇文章来自于《体育参考》,《体育参考》明显侵犯了悠龙网和钱琨的著作权及名誉权,悠龙网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但新浪网和搜狐网中的关于阿拉维斯的文稿内容完全一致,有网友评论,甚至连错别字都是一样的。如果真系《体育参考》所为,难道校对会让错别字上报吗?另外,关于文章的署名上,两篇稿件均为钱琨。即使《体育参考》如新浪所说出现了这篇稿件,这篇稿件的署名会是钱琨吗?

      在这个问题上,悠龙网将根据事态的发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合法的保护。

                                悠龙网

                                      2002.01.26

      1月31日,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宣布,因新浪对搜狐内容的长期抄袭及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对搜狐商誉的严重侵害,于当天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状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搜狐公布的起诉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告网站上载有大量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1.短信图片白2000年与中国移动合作推出“奥运快讯”开始,借助于作为最早的网络短信服务平台的搜狐短信频道(http://sms.sohu.com),搜狐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到目前除了合作手机厂商最多,搜狐的图片和铃声也是最多的,其主要来源如下:

      (1)搜狐公司的设计部门及聘请的设计人员;

      (2)网友短信图片DIY原创大赛作品及图片、铃声DIY网友原创专区;

      (3)与有版权的合作伙伴签订正规协议,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使用权。

      搜狐称,新浪在其网站的“新浪短信”栏目中明目张胆地随意剽窃搜狐“短信”频道中刊载的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对这些作品,搜狐享有完全、专有的使用权。新浪的抄袭行为构成了对搜狐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2.表述新闻内容的作品新浪在“科技时代”、“竞技风暴”等栏目中亦大肆抄袭搜狐“IT”、“体育”等频道的作品,这些作品均为搜狐由合法程序获得新闻内容后创作完成。但从正文到标题,甚至经搜狐工作人员处理制作的原创新闻图片,都无一例外被照搬到新浪网中,且将搜狐原文中的错漏也一并抄袭;不仅如此,新浪还将部分所抄袭内容标注为自己原创,用于非法牟利,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其故意而为的抄袭行为性质恶劣昭昭可见!

      二、被告利用其网站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贬损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自2002年1月中旬开始,以各种形式在各类媒体,包括其网站上广泛散布原告侵犯了其权益的虚假事实,在法院未作出裁判前,仅凭主观臆断,散布对搜狐及其经营活动产生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的信息,极大损害了搜狐的良好商誉和企业形象。

      搜狐认为新浪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国家法律。为此,搜狐向法院提出包含新浪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刊登向搜狐的致歉声明、赔偿搜狐50万元人民币等内容的诉讼请求。

      搜狐还称,就新浪剽窃侵权搜狐网站已经充分掌握的证据,目前有关证据已经提交法庭。搜狐不会擅自将众多证据自行披露,因为目前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证据对起诉请求的支持需要由法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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