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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电子公告服务与名誉侵权信息编号:12185 查看次数:3264 发布时间:2011/9/1 9:23: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23: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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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电子公告服务与名誉侵权
2008-09-10 BBS电子公告服务与名誉侵权 德楹、高原诉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742号 案由概述: 2001年6月3日网络用户在赛龙网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园的电子公告服务(BBS栏目)发布《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一文,此后于同年6月17日网络用户在该电子公告服务中发布了《德楹就是这样做的》一文。原告德楹、高原认为这两篇文章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原告诉称 2001年6月3日18点39分赛龙网公司在赛龙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BBS)中刊登题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一文,此文捏造事实,“被德蝇骗去50元钱”、“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并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躁死”,故意将原告德楹名字写“德蝇”,将原告高原写成“高螈”,对两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该文刊登半个月后,6月17日原告到被告办公地交涉时又在网站所在地发现更多侮辱性文字,仅德蝇就出现达上百次,且污言秽语随处可见,不堪入目。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侵权文章出现,捏造事实,诬陷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其后,7月13日15时53分,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楹)无权与公司签协议》之文章。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被告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几经交涉仍无改过,故原告要求:(1)赛龙网公司在其赛龙家园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中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赛龙网公司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3)赛龙网公司赔偿德楹、高原精神损失费各20000元;(4)赛龙网公司赔偿德楹、高原为诉讼支出的费用2000元。 诉讼中德楹、高原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三篇赛龙网下载文章:(1)《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2)《德楹就是这样做的》,(3)《业主代表(指德楹)无权与公司签协议》; ·致赛诺爱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爱公司)的一封信; ·马振邦、王刚证人证言; ·邹良东关于网上贴子《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出处说明; ·美丽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委会的公开文件; ·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信; ·公证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 ·德楹、高原为诉讼支出费用票据,其中公证费2000元、复印费30元、交通费15元、查询费30元。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德楹、高原撤回证据40 被告辩称 我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所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只是给了广大用户一种发布信息的途径、条件,对于用户发布的电子信息来说,我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行为,因此我公司绝对不是发布该信息的行为人。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因此,不论该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侵权,由于答辩人不是信息发布行为人,也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我公司绝对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名誉权。我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完全遵守了国家的规定,不仅在网页上明确公布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也明确提示了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无违规之处。原告提到的三篇文章,提到了“德蝇”、“高螺”等字眼。这些网络化名,任何人都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更不知道这是不是在影射真人真事。原告在向我公司交涉乃至在起诉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个化名就是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是在影射他们的真实事件,根本不能说明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发生。我公司在其间毫无过错,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原告利益之行为,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赛龙网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赛诺爱公司营业执照; ·赛龙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授权委托书;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赛龙网公司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赛龙网公司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批复; ·成为赛龙网用户,必须接受《赛龙网个人用户协议》的注册页面; ·《赛龙网个人用户协议》全文; ·用户参加赛龙网BBS时必须阅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提醒、警告页面; ·赛龙网用户参加“业主委员会”BBS应该遵守的规定提示、警告页面;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网络文章《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 ·网络文章《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 ·网络文章《不出所料》附《德楹就是这样做的》。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在法庭主持下,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其证据证明力做如下认定: 双方当事人认可对方的证据:赛龙网公司认可德楹、高原提交的证据1、3、7、8,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德楹、高原认可赛龙网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除赛龙网公司提交的证据1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为法律法规,不做为证据使用外,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持有异议的证据:德楹、高原提交的证据2.致赛诺爱公司的一封信,但并无将该信送达给该公司或赛龙网公司的证据,故本院对德楹、高原主张该证据证明以寄出该信的形式向赛龙网公司交涉一节不予采信。 德楹、高原提交的证据5.美丽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委会的公开文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他业主对德楹、高原的信任度系因赛龙网公司行为所致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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