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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信息编号:12183 查看次数:3459 发布时间:2011/9/1 9:22: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 9:22: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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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2008-09-10 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名誉侵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438号 案由概述: 恒升集团以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恒升集团的文章,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刊登内容失实的文章均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恒升集团诉称:1997年8月5日,保定科华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科华公司)在北京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1998年6月初,王洪在国际互联网各BBS站上广泛张贴《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简称《过程》)一文,该文指责我公司的产品为“垃圾品”。该文隐瞒了王洪私下将购买的我公司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进行更改以及保修期内未与我公司联系的事实真相;此外,该笔记本电脑的买主是科华公司,王洪并非买主,他根本就不是该机的消费者,在文章中歪曲了基本事实。王洪在其设立的主页上侮辱、谩骂我公司产品为垃圾品,像豆腐。并在主页上开设留言版,给不明身份的人提供侮辱、诽谤我公司的场地,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本案另一被告服务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在其所属的《微电脑世界周刊》上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该文未如实地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被告生活时报社于1998年7月28日在其报纸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该文称“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上述内容对我公司进行侮辱,并无端指责我公司侵权及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现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为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立即关闭和删除其非法设立的主页,同时在《参考消息》正版上用不小于1/4的版面公开致歉;要求服务公司在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刊物上用不小于整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生活时报社在本报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4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王洪辩称:我在安特明公司自费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与我所在公司无关。我在因特网上发表《过程》一文并设立“IT315”个人主页,向社会公众介绍我在购买、使用和维修恒升集团生产的笔记本电脑过程中的经历,对恒升集团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和评论,是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的权利。因特网用户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文责自负,恒升集团无权要求我就其他用户就本事件在BBS留言版上发表的言论负责,我并不是该留言板的站主或管理者,仅仅是在其站点上提供了指向留言板的超文本链接,该留言板非我主页的一部分。故恒升集团起诉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服务公司辩称:我们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在文章中,分别发表了各方的言论内容,文章只是一个客观记录,并无主观评论,没有构成侵权。不同意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生活时报社辩称:我报刊登文章的线索来自于网友,我报刊登的内容均出自互联网上,所刊登的内容真实,并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1997年8月5日,科华公司在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HM-I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14200元。交款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成。购买时笔记本电脑的内存为16M,送修时被升级为32M。1998年7月间,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个人主页,网址为http://www.Zhangjiang.gd.cn/nethome/AndrewWang/maxstation/,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主页设有“文献收录”、“签名声讨恒升”等9个栏目,其中收有《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该文最后部分写道:“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在名为“签名声讨恒升”的栏目中设有留言簿,该留言簿内收有大量侮辱恒升的文字。属于服务公司的《微电脑世界周刊》在1998年8月10日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生活时报社于1998年7月28日在其报纸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生活时报社未能证明哪些消费者对恒升进行声讨,也没有证明恒升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豪仕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证证明王洪事件导致其对恒升品牌评价降低,并因此退货,其中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货款133.183万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货款334.64万元,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退货款1421.95万元,各公司退货额总计24517840元。恒升集团1998年广告费729万元。经本院委托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升集团1998年销售利润进行审计,其利润率为11.7%。诉讼中恒升集团要求按退货价值的4%计赔。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个人主页,张贴《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该文未能客观全面的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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