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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彦诉庞振坚侵犯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168 查看次数:3405
发布时间:2011/8/31 9:3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31 9:38: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吴大彦诉庞振坚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吴大彦诉庞振坚侵犯名誉权案

      【问题提示】

      公民通过正常渠道向社会团体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该行为引起的该组织由于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对其相对方公民造成的名誉权的损害是否应归责于实施该投诉行为的公民?

      【案情】

      原告:吴大彦。

      被告:庞振坚。

      原告吴大彦诉称:1997年9月初,被告之父庞嘉志因患癌症被送人台南永康“荣民”医院就医。因原告与庞嘉志系兴业老乡,关系一向很好,在被告庞振坚不在其父庞嘉志身边的情况下,原告主动与林淑媛商量决定雇请临时护士照顾庞嘉志,以尽老乡情谊。庞嘉志于1997年12月12日经医治无效而死亡。在被告之父庞嘉志生病住院期间,原告吴大彦曾替被告庞振坚办理申请去台湾探亲的手续。由于前后变更保证人4次,直至1997年12月中旬才得到台湾有关部门批准。被告后来却诬陷是原告故意延误其探亲申请,导致其不能与其父亲见最后一面。被告办完其父的后事欲返回家乡兴业县石南镇时,林淑媛和原告即将被告之父庞嘉志的遗产清算和交割给被告。不料,被告返回家乡兴业县石南镇后,到处乱说原告私吞其所兑美金,贪代买机票的钱,抄其父的家,拿走贵重东西及存款、股票,并致信台湾有关部门,在当地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赔偿原告往返差旅费人民币2万元。

      被告庞振坚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侵权的“事实”并没有事实依据。因被告对自己的父亲庞嘉志的遗产不清楚,被告到台后对原告与林淑媛的处理又不得不起疑心。被告把所存的疑问写信向“陆家退除役官兵台南陆嘉社区自治会”杨会长反映,也是想向被告的父亲庞嘉志生前所在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被告从台湾返回家乡兴业县石南镇后,并没有到处乱说原告私吞所兑美金,贪代买机票的钱,抄被告父亲的家,拿走贵重的东西及存款、股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庞振坚之父庞嘉志生前系台湾“荣民”,1970年4月退伍,退伍时军阶为少校,退伍后居住在台南县永康市中正南路110号陆嘉社区单身宿舍。住在陆嘉社区期间,因年事已高,并无其他就业工作,平日的正常收入为少校终薪俸每6个月17万多元台币。庞嘉志喜爱股票投资且直接进行了股票炒作。1997年9月初,庞嘉志因患肺癌被送人台南永康“荣民”医院治疗,于1997年12月12日经医治无效而死亡。在庞嘉志住院就医期间,原告吴大彦因与庞嘉志同是广西兴业县老乡,平时关系好,在庞嘉志没有亲人在身边护理照顾的情况下,原告吴大彦主动与林淑媛商量,共同决定雇请临时护士照顾庞嘉志。林淑媛,女,1937年12月出生,住台湾省台南县永康市,平时与庞嘉志有来往。林淑媛为庞宏朝的妻子。庞宏朝亦为台湾“荣民”,十几年前已去世,原籍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庞村。在庞嘉志住院期间,原告吴大彦经常到医院看望和照顾庞嘉志。

      另又查明:在被告之父庞嘉志住院期间,原告吴大彦曾帮被告庞振坚办理到台探亲的有关手续。1997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寄去的证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前后变更了4次保证人,于1997年12月13日获得批准。获得批准后,原告吴大彦即去办理台胞证并于当年12月24日亲自回大陆广西兴业县石南镇接被告庞振坚到台。被告庞振坚到台后,林淑媛把保管的被告庞振坚之父庞嘉志的遗物和钱款与被告庞振坚结账并交割。其中,提款部分有邮局存折领款167000元台币,股票卖出款1061600元台币。扣除各项开支后,林淑媛把台币888080元兑换成美金26000元汇回大陆给被告,剩下的134200元台币林淑媛交给原告吴大彦帮被告庞振坚兑换美金,连同被告之父庞嘉志生前所在的基层组织“陆军退除役官兵台南陆嘉社区自治会”会长杨济华把被告之父庞嘉志所有的50元面值币%张所换成的新台币4800元,两笔合计原告吴大彦收到台币139000元,原告吴大彦将之兑成美金4000元,兑换比价为34.2:1。被告庞振坚于当年12月26日由高雄乘飞机经香港返回大陆家乡时,原告吴大彦把被告庞振坚送到机场。在机场,原告吴大彦把用信封装着的4000美元现金连同其他两包药品一起交给被告庞振坚,并嘱咐被告庞振坚要注意小偷。但被告庞振坚并未领会其中有着4000美元现金。被告庞振坚到台后,原告吴大彦曾把被告之父庞嘉志生前所在的基层管理组织“陆家退除役官兵台南陆嘉社区自治会”会长杨济华介绍给被告庞振坚认识。被告庞振坚返回家乡兴业县石南镇后,因对原告吴大彦和林淑媛处理其父庞嘉志的遗产有疑问,遂于1998年1月30日写信给“陆嘉社区自治会”会长杨济华。信中述说原告吴大彦帮被告庞振坚购买高雄经香港到南宁的机票用去其台币10800元,并说其问台南的同乡回答说高雄经香港至南宁的机票是6500元台币,说原告吴大彦帮他买这张机票就私吞了其几千元。并说原告吴大彦代其把台币144000元所兑换成的美金尚未寄到。另外,信中还反映说原告吴大彦和林淑媛在其父庞嘉志死亡的时候两次到其父庞嘉志的家,拿走了其父庞嘉志所有的贵重遗产,并说要求了解其父庞嘉志的股票和存款情况,要求“行政院辅导会”主任杨亭云处理解决。庭审中,被告庞振坚并未能举证说明其父庞嘉志有什么贵重遗产,更未能提供原告吴大彦和林淑媛两次抄其父庞嘉志的家,拿走所有贵重遗产的有关证据。“陆嘉社区自治会”会长杨济华收到信后,把有关情况告知了原告吴大彦。原告吴大彦即用电话告知被告庞振坚说明其兑换的4000美元现金是在送被告庞振坚到高雄机场时,在机场用信封装着交给了被告庞振坚。被告庞振坚经提示后找到了4000美元现金,并把这一情况在电话中告知了原告吴大彦。庭审中查明,被告庞振坚说原告代买机票私吞了其几千元台币纯属误会。原告通过五州旅行社代购机票用去7000元台币,剩余的部分用于为被告庞振坚办事的其他开支。

      再查明,被告庞振坚还先后两次写信到台湾“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请求了解情况。第一次于1998年2月24日去函,主旨为询问其父庞嘉志的遗产情况。该会于1998年3月19日复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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