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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诉山西晨光实业公司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名誉权案信息编号:12146 查看次数:1937 发布时间:2011/8/29 9:47: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9 9:47: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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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诉山西晨光实业公司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诉山西晨光实业公司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名誉权案 【案情】 原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体育基金会)。 原告:牛群、蔡明、冯巩、申军谊、宋丹丹、李金斗、程前、那英、方舒、屠洪刚、毛宁、赵本山、陈道明,均系中国明星足球队队员。 诉讼代表人:牛群、蔡明。 被告:山西晨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 被告:山西黄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 1995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在山西太原设立赛区。1995年4月,晨光公司与山西足协签订合同,买断女足联赛杯命名权,取得了开幕式组办权。1995年6月15日,晨光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合同,由黄河公司买断女足联赛太原赛区开幕式门票销售权,负责开幕式门票销售及配套的部分宣传、广告工作等;由晨光公司承担此次联赛的经济及法律责任,黄河公司对外不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开幕式筹办活动过程中,晨光公司曾委托北京市广告投资公司联系中国明星足球队前来太原赛区参加开幕式表演事宜。但因届时中国明星足球队有其他活动不能前来,其主管部门中华体育基金会(中国明星足球队由该会主办,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明确固定的名称,并组织有活动)谢绝了该邀请。晨光公司在未取得中国明星足球队及其主管部门中华体育基金会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北京市广告投资公司传寄来的中国明星足球队、梦舟足球队队员名单,以及中国明星足球队的部分照片和录像带等资料,于1995年6月15日在太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中国明星足球队将来参加开幕式并进行表演赛的消息。随后,山西、太原的四家主要报纸刊登了此消息;晨光公司和黄河公司共同制作了载明中国明星足球队名称和牛群、蔡明等13名队员姓名的开幕式广告、海报,广为宣传。1995年6月30日,晨光公司得到中国明星足球队不能前来的确切消息。但此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向社会说明此情况。1995年7月4日晚,全国女足联赛太原赛区开幕式如期举行,由梦舟足球队进行了表演赛,引起观众不满。此后,在山西、北京等地有影响的报刊上出现了批评中国明星足球队及有关队员的文章,致使有关队员精神痛苦,中国明星足球队的公益性活动受到干扰和影响。为此,中华体育基金会及牛群、蔡明等13名队员于1995年7月26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晨光公司和黄河公司,称两被告盗用中国明星足球队名称及13名队员姓名,严重地损害了中国明星足球队及13名队员的名誉。要求法院责令两被告在刊登过侵权广告的报纸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本案所支出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律师调查费等2万元。 被告晨光公司辩称:自己因工作失误侵犯了中国明星足球队及有关队员的名称权、姓名权,不存在故意的问题,也不存在恶意策划虚假广告、牟取暴利、坑害观众的问题。 被告黄河公司辩称:根据本公司与晨光公司的合同,本公司对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审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明星足球队是合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其名称是固定的、特定的,该名称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中国明星足球队及其队员同意,擅自制作他们将来参加开幕式及表演赛的广告、海报,予以宣传,给他们造成了一定损害,侵犯了中国明星足球队的名称权和有关队员的姓名权。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精神损失。两被告之间的门票销售权买断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黄河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4日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在《山西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向中国明星足球队及牛群、蔡明等13名队员赔礼道歉的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二、晨光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黄河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宣判后,黄河公司不服,以其与晨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负经济及法律责任,其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和中国明星足球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名称权不受法律保护为理由,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中华体育基金会及13名队员答辩称:黄河公司与晨光公司的门票销售权买断合同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黄河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明星足球队经过批准、注册,有固定章程、名称及组织机构,依法享有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中国明星足球队系中华体育基金会于1994年10月20日书面申办,经中国足球协会(94)体足字169号批复同意成立并在该会注册的足球队。它由体育界、演艺界等40余名知名人士组成。中华体育基金会系1994年4月1日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中国明星足球队隶属于该会管理,由该会负责安排其各项活动、工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明星足球队系经批准注册的非法人社团组织,隶属于中华体育基金会管理,有固定人员、章程及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其名称系专有名称,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应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上诉人与晨光公司在未经中国明星足球队及其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即以该队名称及队员姓名做广告、海报,宣传他们要来参加开幕式和表演赛,是对该队名称权及有关队员姓名权的侵犯,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实属违法民事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虽与晨光公司约定不负经济及法律责任,但该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其上诉不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晨光公司、黄河公司的侵权行为问题 根据本案事实,晨光公司在未取得中国明星足球队同意情况下,就和黄河公司擅自利用其名称大做广告,称其要来参加开幕式和表演赛,结果是另一支球队参加了开幕式和表演赛,欺骗了观众,致使新闻舆论对中国明星足球队进行指责 ...... 阅读全文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58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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