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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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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26 9:43: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43: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008-09-11

    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颖,女,22岁,北京焦化厂工人。

      原告:倪培璐,女,20岁,待业。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经理。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责问:“小姐,你们有没有拿什么东西?”王颖、倪培璐告知所购之相框已付款。但市场工作人员仍继续追问:“你们有没有拿别的东西?”王、倪回答说:“没有”。该工作人员即将王颖、倪培璐两人带至市场收银台,要王、倪两人看该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等内容的“告示”。在此情况下,王颖气愤地将所带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市场工作人员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语。王、倪两人坚持说未拿。双方问答无果,该市场两名工作人员将王、倪两人带到办公室继续质问盘查。在此压力下,原告气愤地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惠康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了眼泪。该场工作人员检查后,未查出原告拿了什么东西,才向王、倪两人道歉并放行。

      原告王颖、倪培璐人格受到污辱,名誉受到侵害后,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不想出门,并有轻生念头。1992年6月3日,王颖、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被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答辩称;其所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在场内张贴有“告示”,该“告示”告知消费者“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因此,该场对原告王颖、倪培璐采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始仍坚持答辩状抗辩意见,但以后又改变原意,承认惠康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中有失误,给原告王颖、倪培璐造成不良的影响和一定损害,并当庭向原告王颖、倪培璐口头表示歉意,表示愿意给付她们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外,还称要完善企业制度,改进工作和服务态度。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在庭审中还表示希望和解纠纷。

      原告王颖、倪培璐两人对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道歉表示欢迎和接受,并表示同意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

      经法庭调解,原告王颖、倪培璐和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两人补偿费2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给付了原告人民币2000元。原告王颖、倪培璐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已经致歉,承认了失误,并按协议收到了补偿费,认为其起诉目的基本达到,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递交了如下内容的撤诉书:“原告诉被告侵害名誉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被告已当庭当面向原告致歉,并已支付补偿费2000元,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合议庭合议后,当即口头裁定,准原告王颖、倪培璐撤诉。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场张贴的“告示”内容,拦截被怀疑偷拿了市场商品的消费者,不让离开市场,并进行盘问和检查,是否构成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一、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王颖、倪培璐的名誉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惠康超级市场是被告开设的商品部,系非独立法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依据我国法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合法经营权依法予以保护;其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我国法律。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被告的工作人中在执行职务时,怀疑原告王颖、倪培璐偷拿了市场的商品,将已经离开商场的王、倪两人截回,责问盘查,并检查她们所携的手袋。这种行为是限制人身自由和搜查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进行搜查的权利,因此,被告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是对王、倪的人格污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存在,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已构成损害名誉权,严重地损害了王颖、倪培璐的名誉。

      二、被告在其开设的超级市场张贴的“告示”内容,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其在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内张贴的“告示”内容为依据,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实质上被告是将这种“告示”当作一种“要约”,按其“告示”内容,消费者到其超级市场购物,即已承诺其“要约”;该超级市场按约有权检查被其怀疑的任何消费者所携带各类袋之权利;任何消费者有“义务”接受其这种“检查”。据此,被告抗辩其行为未构成侵权,是照章执行职务,未侵害原告方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上述“告示”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悖,“告示”上的规定自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因此“告示”内容而享有检查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也不因去该市场而负有接受检查的义务。即使有的消费者确实偷拿了市场的商品,市场的工作人员也只能在其作案时予以抓获,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而不能自行进行检查(实质为搜查)。市场工作人员更不能仅凭怀疑就随便拦截消费者进行盘问和检查(搜查)。市场雇佣的保安人员,也没有这种权利。所以,被告以其“告示”上的内容为依据,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不侵害他人名誉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支持的。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49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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