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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信息编号:12125 查看次数:2392 发布时间:2011/8/26 9:42: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42: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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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一乡两乡长,共存一年半,怪局引起全国强烈关注。媒体报道说法不一,后续新闻引发官司。两审判决,原告均败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0年8月,陕西省佳县县委常委会决定,刘张雄任该县刘国具乡党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刘国具乡乡长人选。2002年4月,乡镇换届时,刘张雄当选为乡长。同年8月,佳县县委组织部作出决定,免去刘张雄乡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乡长职务,同时决定另外一人任刘国具乡党委委员、副书记,提名其任刘国具乡乡长,乡长的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后刘张雄未辞去乡长职务,并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 2004年2月15日,陕西的《华商报》对此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体纷纷进行不同形式的追踪采访,“一乡两乡长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关注。 2002年4月15日,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代会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新一任乡长刘张雄。2002年8月9日,刘张雄上任不到四个月的时候,却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通知》上称,“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刘张雄同志刘国具乡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刘国具乡乡长职务。”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张某很快来到该乡走马上任。 《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乡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刘张雄和选举他当乡长的人大代表们感到很突然又无奈。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县委组织部的决定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刘张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是乡人大代表合法选举产生的合法乡长,所以他一直坚持在乡上工作。但一年半时间以来,县上任命的“乡长”张某实际上一直在主持乡政府的工作。两个“乡长”都按照各自的计划忙着自己的工作,谁也不愿离开。 该乡一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刘张雄被县委“免职”以后,该乡至今一直没有召开过人代会,原因是“县上害怕召开人代会罢免刘张雄时通不过,场面不好收拾”。但由于不召开人代会,刘张雄就还是唯一合法的乡长。 2月12日,佳县县委一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免去刘张雄乡长的职务,原因是“有人反映刘张雄工作不力”,而目前这种“一乡两乡长”的局面也是因为刘张雄“不服从组织安排”造成的。 在这起事件中,媒体的倾向是明显的,即报道中所说,选举的乡长上任不到四个月就被“免职”,“县委组织部的决定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事件被媒体披露后,有关领导随即与刘张雄交谈,刘同意辞去乡长职务。2月20日,刘张雄递交辞呈。23日,刘国具乡召开人代会,一致通过刘张雄的辞职报告,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乡长。 2月26日,《榆林日报》刊登报道《新闻媒体监督,市委领导批示刘国具乡调整乡长》,全文如下: 本报讯最近,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共存一年半》的稿件在《华商报》等新闻媒体见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榆林市委和佳县县委对此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刘张雄,男,1961年11月生,郏县乌镇人。2000年8月10日,佳县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刘张雄任刘国具乡党委副书记,并提名其为乡长人选,2001年12月乡镇换届时,刘张雄当选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2年8月9日因刘张雄与乡党委书记互相扯皮,工作被动,在全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百日创建活动”中,连续两次被评为全县倒数第二名,县委决定免去刘张雄刘国具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并提名免去其乡长职务,同时将乡党委书记予以调离,并任命了新的乡党委书记,提名了新的乡长人选。但由于刘张雄拒不辞职,乡人代会迟迟不能召开。2月15日,《华商报》以《一乡两乡长共存一年半》为题,对佳县刘国具乡乡长调整问题进行报道,引起市、县两级党委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市委、市人大作出重要批示,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督促此事。2月20日,刚刚从榆林参加完市人大一届六次会议回到县上的佳县县委书记连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再次找刘张雄谈话,使其对自己的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2月20日,刘张雄提出辞职。23日,刘国具乡召开人大会,一致通过刘张雄的辞职报告,并全票选举产生了新的乡长。 消息全文共560余字,没有作者署名。 2004年3月20日,刘张雄一纸诉状将榆林日报社告上了法庭,案由是“侵犯名誉权纠纷”。 诉状说,因为原告在刘国具乡工作踏实、认真,作风正派,深得民心,面对县委的这一免职通知,原告和刘国具乡人大代表都无法理解,乡人大代表极力挽留原告继续担任乡长职务,并为此联名上访,要求县委纠正免职通知,原告也就县委作出免职决定一事向有关单位、领导予以反映,因乡人代会并未罢免原告乡长职务,原告继续坚持在刘国具乡乡长的工作岗位上。县委任免通知发出后,县委提名的另一乡长也来到刘国具乡走马上任。刘张雄诉称,“一乡两乡长事件”被报道后,有关领导专门就此事与其交谈,中央、地方许多媒体联系采访,为了顾全大局,他决定先辞去乡长职务,主动结束一乡两乡长的局面。原告于2004年2月20日递交辞职申请,刘国具乡人大代表从县委获悉原告要辞职的消息后,纷纷与原告联系,再三挽留,经原告逐一劝解,代表们才不再坚持挽留。2004年2月23日,刘国具乡召开人代会,当表决原告辞职申请时,众代表仍是恋恋不舍,考虑再三后才举手同意。对于《榆林日报》的报道,刘认为以下几处“内容严重失实”:2002年8月9日因刘张雄与乡党委书记互相扯皮,工作被动,在全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百日创建活动”中,连续两次被评为全县倒数第二名,县委决定免去刘张雄刘国具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并提名免去其乡长职务;但由于刘张雄拒不辞职,乡人代会迟迟不能召开;2月20日,刚刚从榆林参加完市人大一届六次会议回到县上的佳县县委书记连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再次找刘张雄谈话,使其对自己的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2月20日 ...... 阅读全文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45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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