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信息编号:12124 查看次数:2995 发布时间:2011/8/26 9:40: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40: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
2008-09-11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 一篇报道被诉11处失实,侵犯原告三种权利。行业情况、个人生活混为一谈,被采访者摇身一变成了“人造美女”。采访如何约定,照片如何见报,原、被告说法截然相反。主体问题引出管辖异议,两审裁定予以驳回。 2003年12月18日,南方日报社的子报《南方都市报》D90版,即“中山杂志·中山对话”专版刊登了一份由汪万里采写的一份报道,该报道占了《都市南方报》D90版的全版,报道的主标题为“‘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副标题为“中山一女孩三年花费十多万元整容12次”,在报道的主副标题刊登了两张原告的大幅相片,左侧相片下配注的文字内容为“整容前,吴晶就是个容貌俏丽的姑娘”,右侧相片配注的文字内容为“整容后,吴晶自认为美上加美了”。该报道首段的主要内容为:“近来,一股‘人造美女’风潮席卷中华大地,北京、上海、成都和深圳等地都涌现了大批的‘人造美女’,其实中山也有一个‘人造美女’,今年23岁的吴晶(化名)是中山本地人,自己开有一间小公司,从2000年至今三年时间里,她连续做了12次整容手术,花费了十多万元,而且她表示以后会继续整容,‘把身上的瑕疵都去掉’。”该段以下部分内容采用记者与吴晶对话的形式,每段前都有一个小标题,总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小标题为“三年共整容12次”,主要内容为吴晶从2000年起的三年时间里已连续整容12次,包括:“眼睛做过双眼皮,眼袋也做过;抽过三次脂,隆过鼻子;修过脸型,做过两次下巴。你看我现在下巴尖尖的,就是拉过了,我还做过酒窝,还隆过胸……”第二部分的标题为“最想做增高手术”,该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吴晶还想继续整容,想抽臀部、腰部、脊背、大腿、小腿、下巴的脂肪,还想种睫毛、种眉毛,并把鼻子整长一些,以及做光子嫩肤,另外还想做增高手术,但因怕手术失败造成残疾,所以不敢做。第三部分的小标题为“花十多万很值得”,主要内容为吴晶说12次整容费用总计十多万元,其中抽脂和隆胸的费用最多,吴晶认为这些钱花得很值。第四部分的小标题是“母亲男友不支持”,主要内容是吴晶的母亲和男友对其整容不支持、不鼓励。第五部分的小标题是“从3岁起就爱美”,其主要内容为吴晶从小时候开始就特别爱美,在3岁的时候就立志成为世界上最美的女人,还介绍了吴晶第一次整容做双眼皮手术的经过,以及后来做抽脂手术的经过。第六部分的小标题为“一天照镜一百次”,其主要内容为吴晶特别喜欢扮靓,特别喜欢照镜子,一天最少照一百次镜子,如一天不让她照镜子她会很难受。第七部分的小标题为“想嫁个整容医生”,其中主要内容为记者问吴晶想嫁个什么样的人,吴晶回答:“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我想嫁个整容医生”,原因是:“如果我丈夫是个整容医生,那我生日时他会送一个手术,万圣节送我一个手术,情人节还会送我一个手术,结婚纪念日再送我一个手术,那我岂不是变得更美了?” 报道中的“吴晶”是刘×的化名。刘×的朋友在看到了该报道后告知了她,刘×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于2004年1月7日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南方都市报社和作者汪万里。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两被告的涉案报道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的侵害;判令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上以同等篇幅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诉称,原告在中山市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负责客户服务工作。被告汪万里于2003年12月14日找到原告,希望“像平常人聊天一样”谈谈对于“人造美女”的看法和做整形手术的感受。在被告汪万里保证不公开原告身份的情况下,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采访。采访中,原告向被告介绍了目前整形手术的种类和收费情况,也谈到自己做过小整形手术及自己从小爱美和爱照镜子等个人生活情况。原告在被告假设不用花钱、不怕疼、没有危险及其他情况下,回答了一些问题。后在汪万里保证对照片作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汪万里对其拍照,但原告没有向被告汪万里提供自己以前的照片。采访后,原告又多次打电话提醒被告汪万里,如配发原告照片,一定要作技术处理。被告汪万里亦作出相应保证。 原告诉称,同月18日,被告南方都市报社在《南方都市报》D90版,即“中山杂志·中山对话”专版上刊发了《美》文,以对话访谈的形式,利用整版的篇幅,报道了化名为吴晶的中山女孩的整形经历、体验和感受。报道中利用近1/2的版面配发两张原告的半身照(其中所谓整容前的照片不是原告所提供的)。报道中,原告的两张照片未进行任何技术处理,具有十分明显的可识别性,使报道的内容直接指向原告,直接公开了原告的身份,既违反了双方采访时的约定,也侵害了原告的肖像使用权。这样在读者眼中原告成为了中山的“人造美女”,特别是副标题所涉内容严重失实,同时报道还披露了原告的私生活部分情况,再加上文中的一些用词,致使读者误以为原告是一个贪慕虚荣,只注重外在美的女子,既严重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又破坏了原告私生活的安宁,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原告认为,由于《南方都市报》D90板块主要是针对中山的读者群,原告居住并从事面向公众的工作,侵权报道给原告带来了无法想象的舆论压力。大幅真实照片的刊登让周围的朋友和家人表示普遍质疑和不解,工作伙伴和客人的指指点点、不良评论,使原告难以从事正常工作,以及其他诸多困扰,均直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两被告制作和刊发侵权报道完全是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应,迎合读者猎奇心理,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两被告应对其侵害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的该报道存在的侵权事实如下:1.主标题“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纯属虚构,严重失实;2.副标题“中山一女孩三年花费十多万元整容12次”严重失实;3.报道所附的两张照片,左侧照片是由被告窃取和非法使用,右侧照片为不当使用,对上述照片的注释内容失实,原告所做的小整容手术并不应构成整容前后的对比;4.报道第一段,“人造美女”的称呼、职业、美容次数和费用,以及继续 ...... 阅读全文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44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