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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林诉周漩(周美凝)、成都商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信息编号:12122 查看次数:2609 发布时间:2011/8/26 9:36: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36: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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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林诉周漩(周美凝)、成都商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张铁林诉周漩(周美凝)、成都商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3年6月28日,成都女歌手周璇(原名周美凝、周美琳)在成都举行自己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突然说出:“曾经有一个以演皇帝而出名的影视大腕,答应出席我的签售做嘉宾,但要我亲自去请。我去了以后,他却提出了我不能接受的要求……”一石激起千层浪。第二天,《成都商报》刊发《“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7月2日又刊出《张铁林怒否“皇阿玛”》一文,7月4日再刊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昨日,形容憔悴的周璇面对众多的媒体,终于第一次公开指出‘皇上就是张铁林!’”。 随着著名演员张铁林被指名,众多媒体纷纷跟上,一时间,“皇阿玛”提出性交易的传闻铺天盖地。 7月23日,张铁林向法院提交诉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周璇及成都商报社一起推上被告席。 原告张铁林诉称,被告周璇关于原告以出席周璇的签售活动为由而提出性交易的说法纯属恶意诽谤原告,根本不是事实,且周璇对原告的诽谤言辞已被全国众多媒体刊登或转载,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成都商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以“‘皇上’提出怪要求”、“‘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为题刊登了周漩对原告的诽谤言辞,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自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有损原告名誉权的报道以来,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两被告侵权而给原告名誉造成的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周璇辩称,本案中原告证明周璇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要证据均为报纸及网站的报道,其中尤以2003年6月29日和7月4日《成都商报》的报道为主要证据。在6月29日的报道中引用的周璇原话为:“我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璇子,你要懂规矩”,并未出现“性交易”这三个字。而7月4日的报道《“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包含了夏雨(原告指出的向周璇提出性交易的人)、周璇、张铁林对该事件所持的观点。该文引用了夏雨及原告的原话,但没有周璇的原话,既不能证明周璇当天对记者说过“皇阿玛对其提出性交易”,也不能证明周璇对记者说过“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之类的言辞。被告从未提过原告的姓名,更未讲过原告向其提出“性交易”之类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辞。被告并没有实施侮辱、诽谤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成都商报社辩称,被告报社是根据周璇在签售现场公开说出“性交易事件”一事来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来源真实,依据充分,没有空穴来风,杜撰新闻。当时成都共有四家媒体报道了此事,其他三家媒体均使用了“排闻”、“提出过分的要求——我是一个自尊的女孩”、“他不配得到老师这样的称谓”、“他的行为太让我失望了,我有自尊,是不会出卖自己的”、“自曝皇帝明星曾欲对他非礼”、“他对我有企图,我坚决不干,他立即翻脸”等充满暗示性和引导性的语句,作为一个正常的读者,都能判断出周璇指的就是“皇上提出了性要求”,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另外的合理解释。因此报道使用“性交易”的词句是恰当的。 成都商报社还辩称,其6月29日的报道,因周璇始终没有指名演皇上的演员是谁,文章不具有特指性,在文章没有特定对象的情况下,媒体没有向特定对象核实的义务。且在丑闻对象尚未公开时,通过其他方式核实而不是向具体的人核实反而是一种保护当事人的负责任的态度,是符合新闻规律的。7月3日,周璇首次公开原告的身份,张铁林这次才真正成为事件的当事人,此时,报社才真正负有了向张铁林核实的义务,为此记者专门电话采访张铁林,进行核实,并在文章中以“张铁林:造谣的是周璇”为小标题进行了报道。之后,张铁林对此事有了说法,其又立即转载国内三家媒体最为翔实的报道。从中可以看出,被告报社客观报道了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履行了媒体应当履行的核实义务,不构成侵权。且根据网络调查,社会公众、媒体对原告的评价均是正面的,原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自认其工作生活没有受到影响。这些均有力地证明原告名誉未受损失,其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 成都商报社认为,原告张铁林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忍耐义务,其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外延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事件在公开领域发生,涉及两个公众人物,其本身已经构成新闻事件,不管其实质内容是真是假都属于公众合理兴趣的范畴,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是真的具有监督和谴责的意义,是假的具有澄清是非的意义,谴责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意义。此事件中,媒体报道是在行使合法的采访报道权,不关注反而是一种失职,因此真正应当受到批评的是娱乐圈可能存在的种种黑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媒体都需要法律的支持,通过正当合法的报道来照亮名人言行中的种种阴暗,以真正实现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的言论自由权,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责任,同为被告的成都商报社和周璇也各有说法。 成都商报社认为,报社之后的报道均来源于周璇和张铁林的说法,没有夸张、歪曲内容。周璇称她是受害者,被媒体当枪手了,但她在知道“性交易”的报道之后并未出来澄清。这说明她本身就是这个意思。更甚的是,在该事件已经成为热点新闻的情况下,周璇还于7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认皇上就是张铁林。由此可以轻易得出结论,周璇希望“性交易”事件被媒体传播并扩大影响的主观意图是明显的。 周璇认为,本案中自己只是被动的消息提供者,并没有要求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各媒体在所写的文章见报之前也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并且各媒体对周璇的叙述进行了主观臆测和演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根据该规定,假如《成都商报》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在其报道该事件时,完全尊重了周璇的原话,但由于周璇是被动接受采访,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众多媒体在报道时没有尊重周璇的原话 ...... 阅读全文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42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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