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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甲球侵犯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121 查看次数:2567
发布时间:2011/8/26 9:34: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34: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甲球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甲球侵犯名誉权案

      2001年,被称为“中国股评第一案”的山东淄博股民张全家诉亚太经济时报社及熊劲松不实股评案一时引起轰动。该案是一起读者以报纸提供不实信息为由状告媒体和作者的案件。

      1997年3月,《亚太经济时报》刊登署名“熊劲松”的股评文章《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文中作者提到“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山东股民张全家称看到该文后,先后买人湘中药股票27500股,投人资金343590.37元,但湘中药的股价却一跌再跌,张全家割肉出局,损失了近8万元。张全家认为其损失是由于受到熊劲松股评文章的误导而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劲松和亚太经济时报社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全家要求赔偿证据不足。张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熊劲松及亚太经济时报社赔偿张全家全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0)淄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熊劲松标明身份不祥,同时也写明被上诉人亚太经济时报社、熊劲松经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

      法院认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一文报道的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且文中多处出现明显的诱导性言辞,显然是在鼓动和诱导以使中、小散户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实施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报道致使上诉人张全家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熊劲松对上诉人张全家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案进行报道,对股评家的诚信度进行大量评论和质疑,并对熊劲松冠以“黑嘴”之名。

      熊劲松认为自己所写股评的依据是《香港商报》刊载的文章《湘中药摆脱(三角债)危机,今年料赚三千五万增一倍》。2002年8月14日,熊劲松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湖南省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甲球一并列为被告。熊劲松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4826.18元。

      同时,熊劲松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股民张全家以及中央电视台等七家媒体推上被告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1000万元。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侵害其名誉权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立案。

      原告诉称,1997年3月12日,香港商报有限公司在其出版的《香港商报》上以商报专讯形式发表题为“湘中药摆脱‘三角债’危机今年料赚三千五万增一倍”的新闻报道。原告引用该报道,写成股评文章《湘中药潜力无穷》一文。后该文被亚太经济时报社擅自(未经原告许可)发表在1997年3月16日的《亚太经济时报》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文虚假陈述侵害了张全家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2001年11月23日,在该案执行中,原告被强行执行了财产现金人民币84826.18元。

      原告认为,《香港商报》的《湘中药摆脱“三角债”危机今年料赚三千五万增一倍》一文是一篇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象。可是,原告依据该报道写成的股评文章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的《香港商报》报道失实,虚假陈述;二是被告湘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有意误导公众,因为该报道是采访湘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申甲球写成的。无论是哪种情况,两被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称,新闻报道属于公众信息,是公共资源,不存在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新闻报道的出版者和作者必须对其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负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原告合理合法使用了这个公众信息和公共资源,却因此遭受了名誉和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同时,被告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被告湖南省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而来,依法应承担责任。

      被告香港商报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的报纸并没有在内地取得报纸发行权,原告并没有可能取得我方的报纸,而且在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认定我方报道过的相关文章,原告称《香港商报》的文章致使其名誉受损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我方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认为我方侵犯原告名誉权无明确事实依据。另原告在1997年引用我公司报道文章,却在2002年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原告提供的山东淄博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被告熊劲松身份不明,而原告以此判决书作为起诉依据,我方并不能确认该判决书中的“熊劲松”就是本案原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香港商报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基本一致,另称,原告提出的8万多元损失并无依据,原告提供的是天河法院8万多元的代管款,不是执行款,原告认为我公司不作为,不为原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而侵害了名誉权,而名誉权构成要件不包括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且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义务向全国公布我公司的有关真实信息,原告名誉是否被侵害我公司并不知晓,且我公司并未称原告为“黑嘴”等,因此原告以不作为认为我公司侵权并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申甲球辩称,被告本人年事已高,记不清是否有接受采访对记者说过有关湘中药上市公司的信息,即使《香港商报》的《摆脱三角危机》报道文章属实,该文章也只涉及第二被告即现在的上市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而原告引用该报道文章写成股评文章并没有与第二、第三被告协商过,原告认为其权利被侵犯后也没有和被告方讲过,况且全国各大媒体攻击原告为“黑嘴”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是攻击原告的有关媒体,被告无任何侵权行为和侵权的动机,也更不存在被告不作为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在山东淄博中院消极应诉,其后果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答辩中,被告之一的香港商报有限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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