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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信息编号:12119 查看次数:5128 发布时间:2011/8/26 9:29: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9: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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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 一场等待四十四年的球赛,没有开始就结束了。《体坛周报》扔了块大石子,《东方体育日报》却搅起了轩然大波。传言四起,真假难辨;球星维权,怒上公堂。 2002年6月4日,2002年世界杯进行了C组的一场比赛:中国对哥斯达尼加。最终,中国队0:2落败,首战失利。输了,尽管已经做好了最充分的心理准备,但当失败真正到来的时候,接下来的是郁闷和指责。在随后的评论中,比赛中范志毅的失误成为被中国球迷责怪的对象。6月14日,即中国队结束本届世界杯比赛后的第二天,《体坛周报》头版发表了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称“中国队在世界杯赛场上一球未进,但这还不是最让人伤心的。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10版刊出了署名京友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文章,同时,在第1版作了导读,位置显眼。文章在引用了《体坛周报》的报道之后,对谁涉嫌赌球的各方观点作了报道,内容有“涉嫌球员竟是‘范大将军”,等。 17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东生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文章,称范志毅的父亲范九林态度很坚决地说:范志毅绝对不会参与赌球! 19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范志毅声明自己没有赌球》一文。 20日,《体坛周报》刊登声明,称其刊发的《某国脚涉嫌赌球》一文出自不实消息来源,对文中未能援引任何证据支撑报道观点深表遗憾,承认在报道中使用“未经核实的消息”一词极不严肃。 21日,《东方体育日报》刊发《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一文,并在第1版对该文章作了醒目的套色标题导读。该文指出:“有关包括范志毅在内的中国国家足球队员涉嫌赌球的传闻,已真相大白。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中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这次,范志毅不在后场防守了,他要进攻,为他的名誉起脚射门,战场选在了法庭。 6月27日,范志毅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7月4日,起诉状送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范志毅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属的《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内容是:判令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向范志毅贴偿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范志毅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这样阐述的: 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1版中,以套色形式刊出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在该期第10版中刊载了详细报道。该报道更进一步配以“涉嫌球员竟是‘范大将军”’的标题,指名道姓地称:“不难发现,该篇报道所指的这名球员竟然是国家队中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后防中坚——范志毅。”更有甚者,被告在该报道中还以所谓网友文章为名宣称所谓:“因此君好赌,欠下了巨额赌债,只要这场比赛中国队输了,他所欠的赌债一笔勾销。”被告的该篇报道公开发表后,引起了公众及各赞助商对原告的激烈指责,对原告的名誉造了很大的损害。 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的报道原则,对涉及他人名誉的报道更是应尽谨慎审核义务。然而,被告假借“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公开指明原告系因赌球而消极比赛的球员。被告的上述行为完全是不惜牺牲他人名誉,而公开进行新闻炒作。其行为不仅公然违背了我国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新闻报道三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而且更毫无起码的新闻道德可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的上述侵权新闻报道在报道所针对的对象上选择了我国唯一当选亚洲足球先生,具有一定媒体影响力的原告;在新闻的题材上选择了近期舆论敏感的假球、赌球话题。因此被告利用在特定时机下的名人效应进行恶意新闻炒作的主观过错十分明显;以耸人听闻的虚假新闻作为卖点而全然不顾可能给相关主体带来严重的名誉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被告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极低的情况,故意制造虚假新闻报道,若不以法律手段加以惩处,将使虚假新闻炒作之风愈演愈烈,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名誉权,更会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信任危机,在根本上损害新闻媒体的自身形象和利益;亦将使法律应有的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引导和规范功能无从体现。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进行了书面答辩。 庭审聚焦:一份历史性的证据,公众的参与使对社会评价降低的判定有了客观的参考标准;一场关于真实与谣言的精彩辩论,涉及对新闻诉讼具有深远影响的多个话题。 9月18日,本案在上海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举证了被告2002年6月16日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刊出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表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包括第1版的标题。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12份证据:1.《体坛周报》6月14日刊登的《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2.西祠胡同网站文章;3.《上海星期三》范九林的声明4.6月20日,《体坛周报》刊登声明,称该报6月14日刊发的《某国脚涉嫌赌球》一文出自不实消息来源;5.《东方体育日报》16日、19日、21日的报道,证明这份证据被告的报道属于求证式的;6.静安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说明对读者读本报后的读后观感,证明被告的文章内容是客观的,读者并没有产生误解;7.2002年5月18日《东方体育日报》创刊号及6月11日、7月14日、7月27日、28日、29日等六份报道,证明被告对原告一直是关心和关注的,对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正面宣传和报道,不会刻意攻击范志毅。 在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在中国司法史,特别是在中国新闻官司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即用以证明被告的文章是客观报道,读者并没有产生误解的公证书,它为被侵权者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的评价提供了新的参照标准。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价值, ...... 阅读全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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