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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犯名誉权案信息编号:12118 查看次数:2533 发布时间:2011/8/26 9:28: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8: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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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犯名誉权案 历史和传记作品在真实可靠的程度上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也就是做到言必有据。然而,写作资料引起了纷争:叙述可以找到的事实,能不能保证依据本身完全符合自然事实? 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开始连载吴思所著的《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以下简称“《陈》文”)。该连载刊登至第7期停止。 连载的《陈》文中有如下情节: (1)“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么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 (2)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 (3)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 (4)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 (5)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 (6)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二十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 (7)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连载期间,因认为内容有损主人公陈永贵的名誉,其家人与北京青年报社进行交涉。 2002年4月27日,陈永贵的儿子陈明亮、妻子宋玉林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北京青年报社和吴思侵犯了其名誉权。 原告诉称,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许多情节是作者无中生有、任意杜撰的。这些情节登出后,侵害了陈永贵的名誉权,给陈永贵的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事发后,原告本人及带来律师曾与被告数次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连载,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继续其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陈》文中的虚构情节,构成了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而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以“每日连载”的形式刊登于《北京青年报》上,使这种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对陈永贵本人名誉受损及家属精神受损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陈》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思辩称,其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像原告所述的是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没有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故不同意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辩称,该报社在刊载《陈》文之前,已经获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权,该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编造、杜撰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陈永贵的个人隐私,未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故不同意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2002年7月18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的焦点是诉争的情节是否侵权。 原告认为,这些情节不但侵害了陈永贵的名誉权,也给陈永贵的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为证明所诉情节与事实不符或者无中生有、任意杜撰,原告提出了四点证据。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认为,其没有侵犯陈永贵的名誉,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的规定,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名誉侵权。首先,报社选择《陈》文的行为没有给陈永贵造成损害事实。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没有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有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发生。其次,报社没有违法行为。在选载前已经获得了有关出版社和作者的授权,《陈》文内容真实客观,既不存在作者杜撰、虚构,报社在选载过程中也没有进行任何加工、剪辑等编辑处理,做到了忠实于原作,忠实于客观历史。《陈》文既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也没有影射、贬损主人公的主观倾向。文中也没有披露陈永贵的隐私。第三,报社没有主观过错。在选载前,严格履行了必 ...... 阅读全文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38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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