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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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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26 9:27: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7: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论争背后,是非难辨:一方说对编校质量进行正当批评和评论,是在行使正常学术批评权利和读者、消费者的权利,一方说对不宜公开发表而发表的言论进行舆论监督和引导,是行使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

      2000年前后,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余一中相继发表文章,包括发表在《俄罗斯文艺》1998年第4期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发表在《当代外国文学》2000年第2期的《“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发表在《新闻出版报》2000年5月24日的《炼出的“一炉废钢”》等,对前苏联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以下简称“《钢铁》”)一书原著和主人公保尔的形象,及漓江出版社出版的《钢铁》文学本的编校质量问题进行了评论和批评。针对余的观点,2000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报》第二版发表《由批评编校差错所引发的争论——兼议余一中先生有关<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评论》一文(以下简称“《由》文”),作者署名“钟宜渔”,该报为文章加了编者按。

      根据后来法院查明的事实,《由》文中使用了“批判编校质量只是一层薄薄的面纱,借题发挥的后面却做着一块更厚重的文章”、“评判态度已不是严肃的学术研究,而是在借题发挥肆意攻击”、“如果带着政治和自己狭隘的眼光、偏见来评判一部被公认了的优秀文学作品,这种批评的用心就值得怀疑”,同时在编者按中写有“这个论争不是纯学术的,也不是鸡毛蒜皮的小是小非,而是关系……大是大非的问题”等词句。

      2002年3月22日,余一中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其名誉权,并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状中称,其批评和评论的对象,是前苏联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及由漓江出版社出版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电视文学剧本。在《“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载《当代外国文学》2000年第2期)和《炼出的“一炉废钢”》两篇文章中,原告指出《钢铁》文学本存在着大量的字词、修辞、语法、标点、地名、人名、体例、称谓等编校错误,是一部未达到出版水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充满错误文化信息的书。“有关该书的质量问题,在另一起诉讼中,作为出版者的漓江出版社已承认该书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称,《新闻出版报》发表的《由》文根本未提及是什么人对原告批评编校差错表示反对,并引发了什么样的论争,而是避开该书是否存在编校错误,是否达到出版水平这些关键问题,用诸多不实之词对原告进行了指责,……上纲上线,指责原告的批评是带着政治和狭隘偏见的眼光,是别有用心。在编者按中,先是借着反省的名义,指责原告的“批评文章的标题用词绝对,尖刻了一点”,然后在仔细阅读了原告有关《钢铁》问题的评论后发现:在我国围绕《钢铁》出版和改编电视连续剧这一件事上,“居然有一场尖锐的思想论争”,……并由此“进一步看到了这个论争的政治性、重要性”。原告认为编者按在《由》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上纲上线,推波助澜。

      诉状中说,《由》文在《新闻出版报》刊登后,原告的领导、同事、朋友、学生等都纷纷来电话或当面询问“你是不是政治上出了什么问题”、“你最好小心一点”、“上面是不是找你谈话了”等,使原告的精神上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和痛苦,精神受到了损害。

      原告认为,原告出于职业的爱好,以学者的良心和学者应有的严谨态度对《钢铁》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等问题提出一些批评和评论是完全正当的行为,是在行使正常的学术批评的权利,也是在行使一个读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促使有关出版社正视自己的不合格出版物,引起社会对出版物质量的关注,并对文艺作品的创作如何与时俱进,对什么是优秀文艺作品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从原告的批评和评论得不出原告是在“借题发挥”、不实事求是、别有用心等等结论,因此,《由》文对原告的种种指责完全是作者主观武断的产物,是不负责任、诽谤原告的不实之词。被告在刊登该文时,不仅未尽应尽的审查义务,而且在编者按中上纲上线、推波助澜,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损害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新闻出版报社在庭审开始时递交了答辩状。

      被告在答辩状中介绍《由》文发表的背景。2000年,该报接到原告投寄的《“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一文,经过核实,该报认可《钢铁》文学本存在较多编校质量问题,为此,摘录了原告投寄文章的相关文字,改题为《炼出的“一炉废钢”》发表。之后,该报接到了不少读者的电话和来信,反映原告对《钢铁》原著早就予以全盘否定,说《钢铁》不是一本好书,是“钴60”,是“毒药”,“应送进历史博物馆,而不是把它介绍给年青一代”等。该报对此“感到惊愕”,并找来了原告的相关文章以便较为全面地了解原告的观点,在看了原告《<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一文后“十分震惊”:与原告针锋相对的文章亦有很多,实际上围绕《钢铁》有一场争论。

      被告认为,这根本不是简单的批评编校差错的问题,其发表《由》文并加编者按,就是想阐明该报的观点,即“《钢铁》到底是一本好书,还是一本坏书;保尔精神在我国是值得倡扬,还是应予彻底否定”,这是其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不容忽视的大是大非问题。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观点不能成立。众所周知,《钢铁》一书塑造了以保尔为代表的一代英雄的光辉形象,它是一部激励了无数人的佳作,问世六十余年长盛不衰。而原告彻底否定了《钢铁》一书。他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中开宗明义地发问:“《钢铁》到底是不是一本好书,能不能用它来教育年青一代呢?”并在该文的结尾处自己给出了结论:“我们想再明确地回答本文标题提出的问题,说一声:《钢铁》不是一本好书,应当把它送进历史的博物馆,而不是把它介绍给年青一代。”原告的文章共分五节,分析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得出《钢铁》一书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此“无论如何也算不得一本好书”。在谈到多少年来《钢铁》为什么受到前苏联和我国广大读者,尤其是青少年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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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37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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