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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导报社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


信息编号:12112 查看次数:1985
发布时间:2011/8/26 9:24: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4: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杜惠、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

    2008-09-11

    ——杜惠、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



      一段凄美的爱情故事,引起的是截然不同的反响:一方面在被媒体刊登并转载之后让无数读者扼腕叹息,另一方面对与故事有关的人却如祸从天降,最后不得不与故事的制作者、传播者对簿公堂。

      1999年1月中旬出版的《幸福》杂志第2期“涛声依旧”栏目刊登了一篇文章:《无语问情:生死相依两茫茫——著名诗人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作者贺方钊。文章的主要内容是:1969年春,郭小川来到湖北咸宁五七干校,因其妻含冤去世,内心世界十分苦闷,自与干校卖饭票的少女佘心惠相识后,两人在艰苦的环境中相互照顾、相依为命。直到1972年,佘心惠患上血癌。此间,郭小川曾为她献诗《楠竹歌》。弥留之际,郭小川守在她身边,表示要与她举行婚礼。佘心惠临终吟着爱情诗句离开了人间。文章中还提到一些细节,如诗人第一次与佘心惠见面时,佘手里正拿着一本《郭小川诗选》;著名作家沈从文当时与郭小川共居一室,是郭、佘最初爱情的见证人;干校革委会邹副主任要对郭小川进行批斗时,佘心惠曾冲到批斗台上奋力保护郭。

      该期《幸福》杂志发行后,四川日报社下属的《文摘周报》,吉林日报社下属的《文摘旬刊》、《购物导报》,湖南省作家协会主管的《作家与社会》等报刊,相继以不同形式转载了这篇文章。

      不久,郭小川之妻杜惠,杜惠与郭小川之子女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分别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害郭小川及家人的名誉权、肖像权。

      原告杜惠诉称:郭小川是我国著名的诗人,也是原告的丈夫。他一生献身于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为党和国家做了大量工作,享有崇高的社会声誉。但被告贺方钊却撰文把其演绎成一个在国家政治生活极度动荡时期只关心个人温饱,沉迷于婚外恋的凡夫俗子,使郭小川的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该文不足5000字,对郭小川到干校的时间、职务、同室人、用餐方式、主要人物、劳动地点、到团泊洼的时间等伪造失实之处却多达五十余处。更令人气愤的是,他竟诅咒我已“含冤去世”。其文中虽没有使用侮辱谩骂性的语言,但基调却是诋毁、中伤性的,且通篇文章全部是无中生有的、恶意捏造出来的,是极具欺骗性的造谣中伤。而幸福杂志社不加审查核实即发表此文,且将郭小川50年代在莫斯科红场的照片假冒为70年代在五七干校的照片,与一毫不相干少女的头像并列刊发于标题旁显著位置,使众读者更加相信此文的真实性。此举不仅加剧了对郭小川名誉的损害,还侵犯了郭小川的肖像权。其他被告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竞相转载此文,无疑加剧了这种名誉侵权的范围和力度,使郭小川的所谓“黄昏恋”成为众人皆知的热点新闻。虽然各侵权媒体均称自己刊发了致歉声明,但比起他们刊发《黄昏恋》一文的显著版面及位置,几点声明显然达不到消除原侵权造成影响的目的。

      原告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称:由于六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父亲郭小川的所谓“黄昏恋”成为尽人皆知的热点新闻。原告的子女也因此遭受了他们小小年纪所不应承受的心理压力。原告往日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打乱,面对四面流言,每天疲于解释、澄清。最令原告寒心的是,贺方钊竟将原告父亲写给郭岭梅的《楠竹歌》说成是写给一名叫佘心惠的少女的,并将一毫不相干的少女头像与原告父亲的单身照片提供给幸福杂志社并列刊发,将原告受众人爱戴的父亲说成一个只会讨少女欢心并沉迷于婚外恋的浪荡诗人,并诅咒原告的母亲已死,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四原告共同提出诉讼请求:鉴于以上六被告的行为及由此而获取的非法物质利益,除要求六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为此而造成的律师费、复印费、交通费、误工费、证人调查取证有关费用及出庭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666万元。其中,贺方钊应负担10.2776万元,幸福杂志社负担50.2776万元,湖南省作家协会负担10.2776万元,四川日报社负担5.2776万元,吉林日报社负担15.2776万元,购物导报社负担10.2776万元。

      数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

      被告贺方钊辩称:1996年6月,被告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杨姓传销员。几天后,杨约被告吃饭,并讲述了他表姑佘心惠与诗人郭小川三十年前在湖北咸宁五七干校时一段凄美、动人的爱情经历,同时向被告提供了郭小川和佘心惠当年的照片。出于对诗人的崇敬,也被诗人高尚的人格和人性美所感召,被告特地于郭小川80周年诞辰之际,写下了这篇题为《你是我心灵飘展的旗帜》,后被舆论界炒作成《郭小川鲜为人知的黄昏恋》一文,随后将其寄给了幸福杂志社,由于受条件限制,被告没能到咸宁五七干校和北京对原始素材进行核实,客观上给杜惠老人及其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对此,被告负有责任并愿意向他们表示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但被告目前工资收入有限,妻子又下岗在家,除赡养父母还要抚养子女,生活十分困难,且被告撰写此文不存在侵权故意,故不同意四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幸福杂志社辩称:首先,被告发表该文是为了纪念郭小川诞辰80周年,唤起人们对已故诗人郭小川的怀念。文章的内容也是颂扬性的,意在歌颂郭小川作为诗人也具有普通人一样的丰富情感和爱心,赞扬诗人在极其困难的‘环境中具有博大的胸怀和刚直不阿的人格。没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郭小川名誉的故意。其次,被告对稿件履行了审查核实的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况且法律没有规定新闻单位对报道真人真事的作品必须实地逐一调查核实,因此被告认为,新闻机构对其发表的作品只要在审查程序上合法,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即使其发表的作品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新闻单位也因无主观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在发现贺文失实后,被告仍迅速采取了补救措施,除向原告发函致歉外,还同时在北京《文艺报》、武汉《新闻信息报》及本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作品侵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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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32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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