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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110 查看次数:1837
发布时间:2011/8/26 9:23: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3: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1999年4月29日,江苏的《服务导报》第9版刊登了《下乡检查农民负担竟推销茶叶,这样的“公仆”称职吗》(以下简称“《下》文”)的调查手记,作者为该报记者席红书。6月4日,《南方周末》第13版以《如此检查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如》文”)为题转载了该调查手记中的属于群众反映内容的一段,并配了一幅漫画。

      9月5日,被上述两文点名批评的原淮安市农工部副部长夏正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夏正清诉称,两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而漫画以原告为素材,丑化了原告形象,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被告服务导报社辩称,夏正清违纪行为的事实已由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查明,报纸的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故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周末报社、南方日报社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对于原告的诉称也未作答辩。

      2000年7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根据调查笔录,调取复印的有关付款凭证、资金投放合同书及夏正清1999年4月28日所写检查书等资料,并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夏正清自1998年至1999年8月先后担任中共徐杨乡党委书记,中共淮安市委农工部副部长。1996年至1998年期间,原告夏正清以帮助亲朋推销茶叶为名向淮安市徐杨乡老坝村、黄元村、三坝村、黄岗村推销茶叶190公斤,已收货款17000元,推销时原告没有执行下乡检查农民负担的工作职责。接受茶叶的村干部有的以节日福利名义分发给全体村、组干部、水工、电工,有的用于集体招待,有的又转托亲朋好友。老坝村在原告催要后按照原告的定价100元/公斤给付现金1600元,余款3400元于1998年12月28日由原告以该村会计张永福为借款人、老坝村为担保人,从淮安市徐杨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资付清。黄岗等村所付茶叶款有的从村、组干部工资款中支付,有的从村向农民筹收的管理费中支出,黄元村和邱圩村均按照原告的要求将货款付给了陈友龙,且邱圩村以干部工资单的形式立账。另外,原告推销给三坝村的30公斤茶叶有霉烂、变质现象,但该村款项至今未付。

      据原告提供的报纸复印件,法院调取的中共淮安市委淮委(1999)184号文件及中共淮安市纪委3号通报等资料,法院同时查明:

      被告服务导报社在其出版的《服务导报》刊登《下》文,被告南方日报社所属南方周末报社在其出版的《南方周末》转载,并配以漫画。此后,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调查于1999年8月4日作出淮纪通(1999)3号通报,认为夏正清利用职权,向徐杨等乡镇的有关村推销茶叶1030斤,增加农民负担,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共淮安市委根据夏正清托销茶叶的违纪行为,给予夏正清撤销市委农工部副部长之处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机构行使舆论监督是其职权,正常的舆论监督亦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夏正清身为党员干部本应模范地遵守党纪政纪,但其不顾曾担任过中共徐杨乡党委书记的职务和时任中共淮安市委农工部副部长的特殊身份,向徐杨乡有关行政村推销茶叶计190公斤,在其已收的茶叶款17000元中,有扣发的干部工资款,有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有向农民筹收的管理费等,其推销茶叶,增加农民负担的违纪事实亦被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报证实,中共淮安市委并据此给夏正清以党纪处分。被告服务导报社所刊登《下》文属于批评性文章,该文反映的问题即夏正清推销茶叶,增加农民负担的事实基本属实,文中无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所举陈友龙、张永建等证人证言因与法院调查的张永建等人笔录及其本人亲笔所书的检查书不符,故其以上所举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对其提供的徐尔戈等证言证实原告未向徐杨乡新强村推销茶叶,三坝村未付款等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服务导报社的文章内容有失实之处,但相对于全文反映的问题而言仅属于个别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服务导报社不构成侵犯原告之名誉权,被告服务导报社辩解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成立。被告《南方周末》报转载的内容与原文相同,其所配漫画作为一种特殊的表现手法,表现的是对某种社会不良现象的抽象批评,画中人物不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原告夏正清所诉被告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之规定,淮安法院当庭作出【(1999)淮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夏正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夏正清负担。

      夏正清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26日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立即停止服务导报社的侵权行为,并要求《服务导报》和《南方周末》两报公开予以纠正并承担一切合理合法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完全是利用其在徐杨乡任过乡党委书一记,又是农工部副部长的特殊身份进行茶叶推销,其直接的后果是增加被推销单位干部群众的负担。上诉人所提出的有关推销茶叶的数额、范围、价格等失实的事实存在,对此,服务导报社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以注意,尽量使报道内容客观、公正,但这种失实仅是细节上的失误,不能以此否定基本事实的客观存在。从“调查手记”通篇内容看,无侮辱上诉人人格的词句和事实,因此,“调查手记”的刊登对上诉人人格的词句和事实,对上诉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2000年9月25日,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作出【(2000)淮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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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31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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