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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犯隐私权案


信息编号:12109 查看次数:3822
发布时间:2011/8/26 9:22: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2: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犯隐私权案

    2008-09-11

    ——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犯隐私权案

      李××,男,易性癖患者,从小不能适应男性角色,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1998年7月,李在医院做了变性手术,之后改名李×。

      1999年5月,李×接受《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的采访,向其诉说了一个易性癖患者接受变性手术的心路历程。

      6月,《兰州晨报》刊登了郝冬白的采访稿,题为《走过男人路的女人——我省第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以下简称“《走》文”)。文章配发了照片,并有“变性人档案”。

      8月,《现代妇女》杂志刊登郝冬白的投稿,题为《变性人李×》(以下简称“《变》文”)。此文与《走》文大同小异。

      两文均使用了李××的真名,并公布了其个人资料。

      9月,李××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以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害人身权利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赔偿人身侵权损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4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万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李×、诉称,1999年5月中旬,兰州晨报社记者郝冬白给原告打来传呼,称其听到原告做了变性手术一事,想采访原告。原告基于给兰州地区同样患有易性癖疾病的患者一份鼓励,希望让他们从原告的例子中学到一些东西,让他们鼓起勇气,勇敢面对现实,与疾病作斗争,也让兰州人民去理解易性癖患者的痛苦,见到易性癖患者多给他们理解关怀和帮助,使他们永远不要因疾病缠身而感到自卑或远离人群的愿望,接受了郝冬白的采访。

      据原告的描述,当时采访的情形是:接到传呼后第四天,郝冬白来到敦煌,约李××到敦煌驼铃饭店门前见面,刚开始的采访是在驼铃饭店二楼客房部的大厅里进行,同时拍了三张照片,接着又到三楼客房部的一个空闲客房里面进行了采访。早上的采访进行了约半小时。下午的采访是在驼铃饭店前面的一个草坪上进行,也拍了照片。之后,郝冬白让李××把自己从小到大的经历以及做变性手术的经过写一下。李花了一天多时间写好了一份稿子,交给郝冬白之后便离开敦煌,回打工所在地上班。

      原告称,大概6月6、7日,郝冬白打来传呼,说稿子写出来了,原告即让他把自己的名字改掉,用化名或“×××”代替,但郝在电话中以“稿子已写好,无法改变”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于是在电话中告知:如不改名,拒绝发稿。郝恍惚其词地挂断了电话。不料报纸出版后不但用上了真名,连照片也登了出来,自己的隐私被暴露得淋漓尽致,无任何保留。

      被报纸曝光后,李××成了当地的新闻人物,变性的事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李在其诉状中写道:

      各种流言飞语和各方的压力也随即而来,首先是被单位解雇,在我认识的朋友眼中成了恐怖分子、魔鬼的化身。朋友远离我,用工单位不要我……当别人用道德的眼光和无情的批判为我下结论时,我是多么地伤心和失望,我真正感受到自己被人们所抛弃,被社会所遗忘,幸福离我是那么的遥远,我失魂落魄地徘徊在县城的大街上,温饱无保障,没有人知道我在做什么,我在苦苦地寻找属于自己的世界,可世界在哪里?归宿又在哪里?我对天呐喊,对地疾呼,但夜依然是那样的静、那样的黑,宽阔的柏油马路上只留下我孤寂无助的脚印。

      原告诉称,此事发生后,原告在另外一个地方找到了如意的工作。缓解情绪之后,原告给郝冬白打传呼,诉说了登报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压力,希望他不要把影响扩大。但郝一意孤行,在没有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就私自投稿于《现代妇女》杂志。杂志将原告父亲和继母的名字都登了上去,照片也多加了一张,这又一次给原告一个大曝光。《现代妇女》杂志是面向全国以及海内外发行的,《变》文使得原告“名扬天下”。原告接受不了来自各方的压力,又一次成了失业者。原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打通了郝冬白的电话,郝冬白称如果在敦煌找不到工作可以到兰州来,来了他给找工作。于是,1999年8月,原告来到兰州。但郝并没有帮忙找工作,甚至连他的人都见不到了,第一次见面不到10分钟就被人叫走。这种情况下,原告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对于原告的起诉,第一被告郝冬白辩称,对于原告的报道的出发点是善意的,记者对原告的不幸遭遇寄予了深深的同情,原告勇于与疾病作斗争,勇敢地追求梦幻的现实以及他与世俗观念的不断抗争,这一切都使记者的心灵为之震动。记者采访的目的是发表,这一点原告当然也很清楚。其采访的时候,原告患有易性癖并在上海做过手术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在他的家乡和所在单位几乎人人皆知。慎重起见,记者在脱稿后还给一千多公里外的原告通了电话,再次征求他的意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才签发付印的。

      郝冬白还辩称,被告虽然对原告提供的素材作了一些加工,但没有生编硬造和歪曲事实的内容。所谓加工就是结构作了一些调整,文字上进行了必要的修饰。被告依其文字功底力求报道写得生动感人。而使用原告的真名是经过原告允许的;众所周知,被采访者不明确表态,就不能公之于众,这是记者的起码知识和严格遵守的新闻纪律。

      被告认为,报道不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其出发点是正当的,目的是弘扬一种精神,以鼓舞患者的坚强信念和信心,并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原告在无奈中作出的正确抉择。报道没有贬低原告的人格,没有侮辱原告的词句,社会对他的评价,没有因报道而受损。客观上的效应是激发了更多的人对原告的同情和命运的关注。因此报道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对于原告诉称的侵犯肖像权问题,被告郝冬白辩称,法律规定公民肖像不能用于牟利目的,但报道不同于广告,其没有牟利目的,因此认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第二被告兰州晨报社辩称,《走》文采访报道的动机和目的是善意的;《兰州晨报》遵循了严格的审稿制度,并对原稿进行了技术性处理。报道的基本内容不存在失实,且没有对原告有侮辱诽谤的言词。报道对原告的不幸遭遇和特殊经历充满了理解和同情。被告的善意行为和善良愿望给原告带来的是社会的同情和理解,而不是损害。

      兰州晨报社称,对李××的采访是报社的职务行为,对李××的报道作品是职务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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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30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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