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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犯名誉权案


信息编号:12106 查看次数:2018
发布时间:2011/8/26 9:19: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19: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犯名誉权案

    2008-09-11

    ——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犯名誉权案

      媒体假新闻,谁人可处罚?被指侵犯记者采访权,一份封杀令激起强烈反响。当事各方分歧如此之大,观点如此尖锐对立,一场讼战硝烟渐浓。

      要了解诉讼本身,首先要从一起“假新闻事件”说起。我们看看结案后媒体的报道:

      本案中有一个焦点人物,即被称为“制假源头”的《无锡日报》体育记者胡建明。因奥运会足球预选赛即临,1999年6月10日,胡建明受报社委派前往上海赛区采访亚洲预选赛第七小组第二阶段的比赛。由于胡建明与国奥队领队李晓光是大学同学,众记者自然想从他那儿获取“第一手”资料。一次饭桌上闲聊间,不知谁说了句“舒畅和李蕾蕾扬言退出国奥队”的话。之后,虽然胡建明没有说更没有写这条消息,《无锡日报》也没有刊发这条消息,但《成都商报》等数家报刊均刊发了这条“假新闻”。

      7月26日,中国足协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体足字(1999)302号】。“302号文件”称,假新闻事件给中国国奥队和舒畅、李蕾蕾本人的训练、比赛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在国内广大球迷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足协)新闻办及时采取了措施,制止了假新闻的进一步蔓延,并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其主要作者和制造假新闻的为……和《无锡日报》的胡建明。

      新闻造假,对一家媒体来说可不是小事。

      7月30日,无锡日报社致函中国足球协会,题为《打假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文中称,中国足协“302号文”的指控“子虚乌有”,《无锡日报》“从未刊登过这条假新新闻,记者胡建明也从未采写过这条稿子’,,“经核查‘,假新闻事件发生后,无锡日报社和记者胡建明本人从未接到过中国足协新闻办的任何电话或通知”,“足协打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凭道听途说、一面之词而盲目打假,制造新的假新闻”。无锡日报社为此特作以下表示:《无锡日报》无错可究,道歉之说不成立;中国足协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一说不成立;中国足协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一事事出无名,中国足协必须撤销这一决定;中国足协应该澄清事实真相,纠正原决定中的不实之处,为《无锡日报》恢复名誉,并向无锡日报社公开道歉。该函还称“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有关措施的权利”。

      以后的事态发展大略是:

      8月5日,《无锡日报》记者胡建明撰文《谁是“假新闻”的制造者?——关于国奥上海外围赛假新闻的内幕》。

      8月13日,无锡日报社包括律师在内一行四人飞赴北京,与中国足协包括副主席张吉龙在内的负责人会面。

      8月19日,《中华新闻报》记者祝明在该报上发表《足协,请收起你的架子来》一文,指责足协的有关决定直接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

      众所周知,足协是管理全国足球事务的民间团体,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它是“主体不合格”,根本无权作出对记者的“处理决定”,在这起纠纷中,如果经法院认定记者们确实制造了假新闻,那么足协是受害者,它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能借它自身的优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报社和记者进行打压,否则,公平何在?……

      另外,足协的决定也直接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众所周知,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对于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公共比赛,媒体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这正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足协剥夺了六家报社所拥有的读者的知情权,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权取消媒体或记者采访权的,只能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都无此权力。

      8月24日,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主任冯剑明在《中国足球报》上发表了对祝明文章的回应,主要内容有四点:1.记者采访比赛,要向中国足协申请办证,这是联赛开始以来一直沿袭的规矩,也是每个新闻单位一直在遵守的规定,中国足协对足球比赛的管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2.随意制造假新闻,于国于民于新闻受众都是不负责任的恶行,不但中国足协应该予以抵制和打击,每一个正直的公民也应该给予打击。3.中国足协取消的是记者对于中国足协所主办比赛的采访资格,并无取消记者其他采访资格,并未越俎代庖。4.对于好心人提出的“和解”与“私了”提议,中国足协坚决说“不”。

      8月25日,冯剑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一份3000字的“说明”,为足协停止媒体和记者新闻采访资格的行为作了解释。

      8月28日,中国足协关于“假新闻事件处理”的说明公诸于众。

      无锡日报社9月3日即回函中国足协,认为《说明》与《处理决定》中的文字表述和对记者的“定性”出现了矛盾。并表示,如果中国足协能够确有证据来证实这名记者是“假新闻的制造者”,他们将协助中国足协“打假”。同时,无锡日报社希望中国足协在一周内对此函予以答复。

      采访权,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我们先看看中国足协的“说法”:

      中国足协停止有关报社和记者的采访资格,是指他们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足球比赛”的资格,并不是取消有关媒体和记者整个新闻采访的身份和资格,这中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力。因此,记者享有采访的自由和权力,但被采访者也有拒绝被采访的自由和权力。中国足协向记者颁发了比赛的采访证,是允许和同意这些记者对其所举办的赛事进行采访。中国足协在进行其行业管理的时候,制订了《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等规定,要求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当一些媒体和记者违反这些规定并使比赛受到损害时,中国足协暂时停止这些记者采访比赛,就是拒绝他们对比赛的继续采访。中国足协既然颁发了足球比赛记者采访证,也就有权收回这个证件。这种做法不是中国足协的“独家发明”,不仅国际上的重大比赛如奥运会、世界杯,其主办者是这么做的,而且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及各单项体育协会的比赛主办者也是这么做的,这种做法,不仅是体育行业管理的需要,也符合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和中宣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取缔和取消媒体和记者的新闻记者身份,是人民法院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而在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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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qinquan.info/129v.html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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