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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信息编号:12104 查看次数:2052 发布时间:2011/8/26 9:18: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18: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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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
2008-09-11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 看电视剧还是看广告,观众状告电视台。一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告大量插播广告及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延长了原告收视时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正常收视权,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 1999年,一部《还珠格格》电视连续剧(以下简称《还》剧)风靡大江南北,受到极高收视率的诱惑,各地电视台纷纷引进该剧,而由于该剧引进成本极高,有些电视台便在剧集中插播大量广告。但这些广告也给电视台带来了一些麻烦。由于不满西安有线电视台在《还》剧中插播大量广告并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西安观众王忠勤一纸诉状将西安有线电视台告上法庭。 原告王忠勤诉称,西安有线电视台综合频道从1999年6月28日起,在晚黄金时间8时05分,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大量插播广告并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影响其正常收视。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插播各种商业广告及治疗性病广告,并在《陕西日报》第1版显要位置及该台《还》剧播出前刊登启事,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原告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及投诉此案期间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1份、交纳收视费收据2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收视合同关系;代理费、交通费收据3份;购买录音带、录像带发票3份;《华商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经济日报》、《中国工商报》12份;出租车发票37张;特快专递邮件收据17张;邮费、书费、打印、复印费及长途电话费收据8张。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亦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西安有线电视台广告经济部通知1份,1999年7月1日,西安有线电视台广告经济部向各业务员及各广告公司发出通知,通知不得再签订《还》剧续集的特约、插播广告,并计划在8月初退出净版《还》剧续集;西安大众传播有限公司证明材料1份;西安麦通广告公司证明材料1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4份;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各1份;《三秦都市》报2份、《南方周末》1份。 卷宗中的证据资料表明,在此期间发生了两件事情: 其一,7月6日,西安市广播电视局作出关于迅速纠正《还》剧插播广告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西安有线电视台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按广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精神,安排好节目播出,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其二,国家广电总局于8月23日晚在新闻联播中播发了《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27日,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通知的性质属于行政性管理文件,不同于法律法规条款,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权益的依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请求播出其录制的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在《还》剧播出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及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被告当庭表示,对此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不再播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4日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发给了原告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1份。原告据此于1998年4月4日及1999年7月2日分别交纳了1998年度及1999年度电视收视费115元。从1999年6月28日开始,每晚8时05分,被告在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及治疗性病的广告。其中第14集插播广告分6个隔断,第一隔断插播11条,第二隔断插播14条(治疗性病广告1条),第三隔断插播12条,第四隔断插播10条,第五隔断插播10条,第六隔断插播13条,共计70条。其中治疗性病广告1条。该集时间共约70分钟,其中广告时间约27分钟。第15集插播广告分6个隔断,第一隔断插播10条,第二隔断插播14条(治疗性病广告1条),第三隔断插播12条,第四隔断插播1公条,第五隔断插播11条,第六隔断插播16条,共计73条。其中治疗性病广告1条。该集时间共约70分钟,其中广告时间约28分钟。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2月19日广发编字[199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宣传管理的通知》第4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及第12条“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告本应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及双方合同提供合格的服务,却在《还》剧中大量插播广告及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延长了原告收视时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正常收视权。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购买录像带、录音带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还》剧中插播广告,因该剧已经播放完毕,侵权行为已经消失,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被告为其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电视节目之请求,无据可依,不予支持,但应酌情赔偿因被告违规插播广告期间给其造成的损失。对其要求为其他用户免费收看电视节目之请求,因原告未受其他用户委托,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由于原、被告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1999年12月15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106条第1款、第111条之规定,作出【(1999)碑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西安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于晚间20时至22时在该台综合频道向原告王忠勤赔礼道歉三次(内容由法院审定);西安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王忠勤因诉讼造成的损失707. ...... 阅读全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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