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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信息编号:11925 查看次数:2150 发布时间:2011/8/18 10:13: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10:13:52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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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05-23 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药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以下简称南昌桑海药厂) 原告杭州民生药业公司诉称,1987年,原告将自行研制的“21金维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7849;1992年5月,原告又将其英文字母“21SUPER-VITA”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证号为595941。 1988年,国家卫生部曾将“21金维他”作为商品名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以下简称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1990年,被告试制移植生产“21金维他”。为此,原告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未果。2000年5月2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原告生产的“21金维他”改为“多维元素片(21)”,使用商品名为“21金维他”;被告生产的“多维元素片(21)使用商品名为“桑海金维”,并明确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但被告至今一直使用“21金维他”以及英文字母“21SUPER-VITA”制售药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一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南昌桑海药厂答辩称:“21金维他”是药品通用名称。1990年,我厂经批准生产被收人《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所载品种的“21金维他”,符合法律及有关药政法规规定。我厂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桑海”商标。因此,我厂生产、销售桑海牌“21金维他”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也是1992年江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但原告将药品的通用名称“21金维他”作为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此,我厂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原告商标注册申请,且已被受理。此外,原告使用在药品包装上的商标与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即未经注册就加注册标记,其行为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综上,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不应受到保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1987年,杭州民生药厂将自行研制的“21金维他”向国家商标局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7849;杭州民生药厂是“21金维他”商标的注册人。1997年,“21金维他”商标续展注册证号为105055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西药,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2000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05055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1SUPER-VITA”亦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杭州民生药业公司是“21SUPER-VITA”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59594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注册有效期自1992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19日,并续展至2012年5月18日。2001年3月6日,“21金维他”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1988年,“21金维他”被收人《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该汇编并未涉及“21SUPER-VITA”注册商标。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2000)国药标字XG-005号国家药品标准(药典、国家标准)颁布件规定,杭州民生药业公司生产的通用名“多维元素片(21)”使用商品名为“21金维他”;南昌桑海药厂一生产的通用名“多维元素片(21)使用商品名为“桑海金维”,并明确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嗣后,南昌桑海药厂仍使用“21 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制售药品,该商品包装装潢和标签上的“21 SUPER-VITA金维他”字样,除标有“桑海”注册商标外,其中英文字和使用方式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销往安徽省太和县、湖南省望城县等地。对此,国家商标局商标案(2001)47号批复认为,南昌桑海药厂在药品上使用“21 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 南昌桑海药厂在其药品上使用“21金维他”、“21 SUPER-VITA”系经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1992年4月9日,国家卫生部药政局以卫药政发(92)第103号文就桑海制药厂生产、销售“21金维他”药品问题作出的函复认为,“21金维他”是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002年7月27日,南昌桑海药厂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21金维他”、“21SUPER-VITA”的申请,已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21金维他”是否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2.本案是否因被告提出原告注册商标不当的申请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而受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是中文“21金维他”和英文“21SUPER-VITA”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中载明中文通用商品名“21金维他”,该情形已构成对原告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淡化。从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原告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但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系原告经过多年生产活动,创造出的自己的品牌,是其辛勤的劳动成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的知名商品。因此,该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并不因被收录人《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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