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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案信息编号:11880 查看次数:1496 发布时间:2011/8/16 10:10: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6 10:10: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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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霞诉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侵犯其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案
2009-05-17 李红霞诉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侵犯其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红霞 被告: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 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亮于1994年就一变体“唐”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猪肥肠、鸡肠、鸭肠、鹅肠,商标证号为第683261号。1998年12月29日,原告李红霞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重庆唐肥肠”注册商标、名称字号、肥肠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克拉玛依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重庆唐肥肠酒楼”,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该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在克拉玛依市经营“唐肥肠”系列菜品,并于1999年6月10日在克拉玛依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重庆唐肥肠克拉玛依分店”。但是,协议签订后,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1998年12月底,被告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下称综合服务部)也派人到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唐肥肠”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1999年5月开始在克拉玛依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重庆肥肠宴引进唐肥肠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该灯箱广告后于同年6月28日拆除。原告李红霞以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侵犯其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为由,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依其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克拉玛依独家使用“重庆唐肥肠”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 2.被告在此之后在克拉玛依一方面开设唐肥肠系列菜品,另一方面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唐肥肠”并非注册商标,其使用“唐肥肠”字样不构成侵权。 2.同时,原告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备案,不生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瓣雳破理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属实。认为:本案是一起商标使用权纠纷。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已就“唐肥肠”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不能依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主张“唐肥肠”商标的使用权,即本案的侵权客体并不存在。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对“唐肥肠”商标的使用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唐肥肠”并非注册商标,其使用并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红霞的诉讼请求。 李红霞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起诉人律师代理要点: 1.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虽仅就一变体“唐”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但该注册商标获准使用的商品为猪肥肠、鸡肠、鸭肠、鹅肠及餐馆。 2.被上诉人综合服务部开设的南方大酒店在为顾客提供重庆肥肠宴时,挂牌称“引进唐肥肠系列菜品”,足以造成误认,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被上诉人认为商标许可适用合同没有向商标局备案,合同不生效的理由,是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谬误所致。备案并非商标许可适用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必经程序。上诉人经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已取得“唐肥肠”商标在克拉玛依地区的独占使用权。 4.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 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要点: 1.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已就“唐肥肠”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上诉人不能依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主张“唐肥肠”商标的使用权。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犯其对“唐肥肠”商标的使用权为理由,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审判】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红霞虽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合同已送商标局备案并发出公告,故该合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即被上诉人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主张。上诉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被上诉人的侵害,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结果虽无不当,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5月18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李红霞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是否侵犯原告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2)商标许可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围,其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形式三种: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其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形式相当于“独家经营”。“独家经营”属于市场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基于这种模式而产生的“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拟享有的一种物权,是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内享有的、能给权利人带来比其他销售商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但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本案中,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亮,于1994年就一变体“唐”字及汉语拼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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