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信息编号:11875 查看次数:1263 发布时间:2011/8/16 10:05:4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6 10:05: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05-17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冯雏音等 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 张乐平先生系是我国著名的漫画家,他自30年代起即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1996年2月16日,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2)。张乐平先生于1993年去世,其所创作的漫画的著作权由其配偶冯雏音以及张娓娓等七位子女继承。1996年初,原告冯雏音等人发现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并得知,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1996年4月15日,原告冯雏音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 【一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已故漫画家张乐平自30年代至90年代创作了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主人翁为“三毛”的漫画故事,其中以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发、鼻子圆圆为特征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 2.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 3.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张乐平及继承人的严重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自己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毛”牌商标,而申请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申‘请注册的“三毛”商标,被告依法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对被继承人人身权的继承,故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3.其使用的“小男孩”漫画形象是委托当地一美术工作者设计的一个商标,该“小男孩”穿西装、带领带,与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并无联系。 【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本案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被告称其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商标,但被告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三毛”漫画形象作品的侵权行为负责。因此,被告所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及被告已使用了77000张“三毛”商标,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2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 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赔偿冯雏音等八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三、冯雏音等八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上诉人律师代理要点: 1.自己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审原告的侵权。商标设计人设计“三毛”商标时的创意并非来自张乐平笔下的“三毛”形象。在张乐平创作三毛漫画形象之前,世界著名漫画家、瑞典的奥斯卡·雅各布生创作的“老三毛”已经传人了中国,其典型的特征也是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毛,鼻子圆圆的。 2.“三毛”商标的设计人在设计该商标标识时已经明确约定该商标的著作权归商标设计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自己使用的“三毛”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使用的。且在商标公告后的异议期内,原审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 4.原审原告不存在经济损失,并且判决书所认定的“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均是由被上诉人自己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他们以前常用的“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不应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5.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完全是靠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的质量赢得顾客,与商标标识的形象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要点: 1.以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发、鼻子圆圆为特征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 2.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已构成对张乐平及继承人的严重侵权。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脑袋、头上长三根毛、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现该权利归其合法继承人即被上诉人享有。上诉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辩称“三毛”形象为瑞典奥斯卡·雅各布生所创作一节显与事实不符。张乐平创作的“三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