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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信息编号:11874 查看次数:1181 发布时间:2011/8/16 10:04: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6 10:04: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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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泰发集团公司、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9-05-17 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泰发集团公司、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泰发集团公司 被告: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 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是“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97643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1999年6月23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分局根据原告建大公司的举报,在被告青岛泰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一分厂,现场查获泰发公司生产带有“KENDA”商标字样的摩托车轮胎250-17型4773条,250-18型3150条,350-10型550条,共计8473条。带有“KENDA”字样的模具14套、印有“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商标标识的胶带17卷以及印有“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的商标标识800张。1999年8月27日该工商局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14套、商标标识800张、胶带17卷;3.对已先行登记保存的冒牌轮胎在消除侵权商标后,方可销售;4.罚款4.8万元。1999年8月2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为泰发公司生产加工模具的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金公司)罚款26250元,上缴国库。泰发公司系生产手推车、车轮和万向脚轮的专业厂家,有自己的品牌“泰发”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审计部门对泰发公司生产的“KENDA”牌轮胎总的数量及盈利进行审计,但由于泰发公司有关财务账册中只写明产品型号、规格,并未标明商标品牌,因而无法得出“KENDA”牌生产及盈利的确切结果。从审计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型号轮胎的成本价格分别为:250-17型每条17.58元、250-18型每条18.1元、350-10型每条17.35元。泰发公司在1999年5月25日对外销售报价是250-17型轮胎、250-18型轮胎每条24.8元。审计部门还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前金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模具的利润情况也进行了审计,结果为获利10001.01元。 【审判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原告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机车轮胎制造商,其品牌行销世界数十年,享有很高声誉。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的注册商标“KEND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2.原告发现泰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仿冒原告“KENDA”商标的轮胎,给原告的产品市场带来巨大冲击,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原告曾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分局依法举报,经该局检查,当场查获仿冒“KENDA”轮胎斜73条、模具14套,印有商标标识的胶带17卷以及商标标签800张。“KENDA”商标标识是胶南市彩印厂生产制造的,可以看到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的万元,其中包括本案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3)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 被告泰发公司律师代理要点: 1.被告不知原告所有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被告虽然生产了带有“KENDA”字样的轮胎,但未进行销售,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因该行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所生产的8473条轮胎被查封且销毁,原告对此已选择了行政程序作出处理,不应再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赔礼道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的,而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另,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的万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泰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所以该请求不应被支持。 被告前金公司律师代理要点: 1.被告泰发公司在委托加工模具时,未说明要求铸在模具上的字母“KENDA”为注册商标,而且泰发公司也未要求铸上代表注册商标的注或R,前金公司只是按照样品加工制造模具,不知“KENDA”是注册商标及谁是商标权所有人; 2.原告的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前金公司加工的模具只有字母没有图形,二者不相同亦不相近似; 3.假设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赔偿200万元也是没有依据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前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建大公司在庭审前撤回了对胶南彩印厂的起诉,故胶南彩印厂未作答辩。 【法院审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注册商标“KENDA”加圆圈图形享有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被告泰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KENDA”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权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前者是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其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不能影响商标注册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泰发公司称其生产行为已经工商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 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是否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六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并非概括无遗,除此之外,尚存在其他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前金公司在接受泰发公司的委托加工模具时,对所加工印制的带有“KENDA”字样的商标未能进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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