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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保美西装厂诉福建省晋江恒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信息编号:11870 查看次数:1151 发布时间:2011/8/16 9:55: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6 9:55: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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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保美西装厂诉福建省晋江恒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05-17 广东省汕尾市保美西装厂诉福建省晋江恒达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省汕尾市保美西装厂 被告:福建省晋江恒达服装有限公司 1991年3月30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遮浪镇保美西装厂(以下简称保美厂)申请的“大科大”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47742号),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商品。保美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使用“大科大”商标。1992年3月,福建省晋江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申请的“大哥大”商标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86610号),核准使用范围亦为第25类服装商品。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使用“大哥大”商标。1992年11月11日,保美厂以其第547742号“大科大”注册商标、对恒达公司的第586610号“大哥大”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3年1月21日作出(1993)商评字第29号终局裁定,认为被争议的“大哥大”商标与保美厂在先注册的“大科大”在文字组合形式和发音上具有近似的特征,构成近似商标,以其作为同一种商品上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据此裁定撤销恒达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的“大哥大”商标。该裁定分别寄送到了恒达公司和保美厂。1994年7月,保美厂申请的“大哥大”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699923号),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商品。但从1993年1月21日开始至诉讼时止,恒达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继续使用已被撤销的“大哥大”商标,共生产“大哥大”西服17778套。另外,由于保美厂所在地区设置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故该厂的名称亦由原来的“汕尾市城区遮浪镇保美西装厂”变更为“汕尾市保美西装厂”,并于1994年5月3日由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试验区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大科大”、“大哥大”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亦在申请变更之中。 【一审情况】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原告是制造、加工、销售“大科大”和“大哥大”注册商标西服的专业服装厂家,并分别于1991年3月和1994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大科大”和“大哥大”两项注册商标。 2.被告从1992年起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大科大”文字、图形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大哥大”,侵犯了原告合法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大科大”。 3.被告于1992年3月10日注册“大哥大”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1993年1月21日(1993)商评字第29号终局裁定,被告注册的“大哥大”商标应予撤销。但被告继续生产“大哥大”商标的西服,侵犯了原告“大科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 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大哥大”商标标识的西服;消除并销毁“大哥大”商标标识;对被告用于“大哥大”商标生产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进行处理;由被告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被告于1992年3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大哥大”西服商标,而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被告至今没有收到书面通知。 2.被告注册“大哥大”商标在先,原告注册在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大哥大”商标权。 3.原告注册的“大科大”商标与被告注册的“大哥大”商标,从图形上看各有特色,完全不相同,尤其二者商标上均分别写明了各自生产厂名和地址,可见“大哥大”注册商标,不属近似商标。 【法院审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30日,保美厂申请的“大科大”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47742号),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商品。保美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使用该商标。1992年3月,恒达公司申请的“大哥大”商标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86610号),核准使用范围亦为第25类服装商品。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使用该商标。1992年11月11日,保美厂以其第547742号“大科大”注册商标、对恒达公司的第586610号“大哥大”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3年1月21日作出(1993)商评字第29号终局裁定,认为,保美厂在先注册的“大科大”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已明确要求对“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保护,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审定、公告及注册,也已将“大科大”三字作为该商标的组成部分,故保美厂对“大科大”三字在其指定商品上享有专用权。被争议的“大哥大”商标,与“大科大”商标仅存在中间一字之差,两者文字组合形式和发音已具有近似的特征,构成近似商标,以其作为同一种商品上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据此裁定,保美厂对注册第586610号“大哥大”商标所提争议成立,恒达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的“大哥大”商标,应予撤销。该裁定已寄送恒达公司和保美厂。1994年7月,保美厂申请的“大哥大”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699923号),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商品。从1993年1月21日至发生诉讼时止,恒达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西服上继续使用已被撤销的“大哥大”商标,共生产“大哥大”西服17778套。诉讼中,保美厂提交其资产负债表及汕尾市会计事务所、汕尾市红海湾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证实保美厂自1992年至1994年各年度实现的利润与1991年实现的利润相比,共计减少了21261189.30元。1993年与1994年,保美厂生产销售每套“大科大”西服应得平均利润分别为97.20元和97.50元。另查明,由于保美厂所在地区设置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故该厂的名称亦由原来的“汕尾市城区遮浪镇保美西装厂”变更为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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