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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信息编号:11868 查看次数:1065
发布时间:2011/8/16 9:53: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6 9:53: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中国天诚广州公司诉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09-05-17

    中国天诚广州公司诉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天诚广州公司
      被告: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3年6月18日,原告中国天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在广东国际大酒店二楼开办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皮具、鞋类等,主要经销世界名牌产品。该中心开业前后,在内地及港、澳多家报刊以及广州电台、广东电视台进行了大量宣传。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天诚公司先后取得“蒙地卡罗”文字商标在第1类至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中包括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第36类不动产代理,第39类运输,第41类教育、公共游乐场,第42类餐馆、临时住宿、医疗、美容院。
      被告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是中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在广东省花都市狮岭镇杨二村用地开发、建造、销售、出租管理商品房。被告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初先后取得各种有关其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政府批文,在这些批文上均写明被告的开发用地建设项目为“蒙地卡罗山庄”。该山庄于1992年10月莫基。被告曾分别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3月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刊登“蒙地卡罗山庄”售楼广告,广告中写明“别墅区内配有各类社区及生活设施、除业主俱乐部之康乐活动设施外,还包括商场、酒楼、电影院等,…山庄备有穿梭巴士,往返广州市区”等内容。被告还自1992年10月至1997年先后印制使用四种版本的彩色“蒙地卡罗山庄”售楼说明书,其主要内容亦为该山庄商品房别墅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图片、照片及文字宣传。但其中中期二种版本的售楼说明书使用了原告“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门面图片,图片上有该中心的名称匾额及商场背景。被告的上述商品房同时在广州、香港和海外预售。
      1997年,天诚公司以佳业公司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物业名称并以其商场图片作销售说明侵犯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我公司开办并负责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蒙地卡罗”以由我公司申请注册,我公司依法享有对“蒙地卡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我公司申请注册的“蒙地卡罗’,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第1类至第42类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第36类不动产代理,第39类运输,第41类教育、公共游戏场,第42类餐馆、临时住宿、医疗、美容院。
      3.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我公司“蒙地卡罗”注册商标作为其山庄名称,并在“蒙地卡罗山庄”总的标识下提供房屋销售、出租、物业管理及其他多种服务项目,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被告在其商品房预售宣传册中擅自使用该中心门面图片,作为其“蒙地卡罗山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我公司在1992年即为山庄起名为“蒙地卡罗”,作为山庄的服务标志,且连续使用至今,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至于我公司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图片放置在宣传册中,是属善意使用,且该中心经营范围是时装、鞋类等,而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两者的经营范围没有联系,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竞争的动机,故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其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佳业公司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是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并提供娱乐、餐饮、购物等服务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设施,其中“蒙地卡罗”字样是作为服务标志使用,应视为服务商标。鉴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筹建蒙地卡罗山庄并发布该山庄售楼广告,事实上已经使用“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且其此后并未改变字体和色彩,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章的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其“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但其继续使用权应当以在蒙地卡罗山庄地域范围内开发、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务范围为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系由原告负责经营,该中心开业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被告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该中心的门面图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中提供的服务与经营“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原告有某种联系,被告的该行为属利用广告,对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被告是否属于竞争行业的问题,被告虽是房地产企业,但其开发的“蒙地卡罗山庄”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故与原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业务范围存在联系。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门面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羊城晚报》及其海外版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其愿意接受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于1998年12月23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认定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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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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