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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


信息编号:11826 查看次数:1379
发布时间:2011/8/15 10:19: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10:19: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适当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本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本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品等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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