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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定本法信息编号:11819 查看次数:1300 发布时间:2011/8/15 9:48: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48: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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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
2008-09-11 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 2008年1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七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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