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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信息编号:11789 查看次数:1713 发布时间:2011/8/12 8:50: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50: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类是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法国民法规定,任何人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具有监护权的父母对与其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类是规定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比如,德国民法规定,依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与身体状况而需要监护的人负有监督义务者,对此人给第三人造成的不法损害,有赔偿的义务。监督人如果已经尽到相当的监督责任,或者纵然加以应有的监督也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类是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区分监护人的责任。比如,荷兰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儿童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满14岁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国外对于监护人责任的不同规定,与其在法律中是否承认被监护人责任能力有关。德国等国家承认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并根据监护人的责任能力来确定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辨别能力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监护人有过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被监护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无辨别能力的,监护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法国等国家不承认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法律只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监护人的责任作了相关的规定。本法有关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基本沿袭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监护人的职责所决定的。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等密切关系,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本条规定看,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这不同于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另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监护人才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不是对被监护人所有的行为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无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监护人也不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这一点看,也有别于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比如,未成年人接受了亲友赠与的财产或者拥有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从我国的情况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情况不多,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创作、接受赠与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独立财产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公平的。在父母等亲属之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监护人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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