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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信息编号:11785 查看次数:1433
发布时间:2011/8/12 8:48: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8: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人(避险人)免予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一)遭受损害的主体

      紧急避险行为可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例如甲乙丙系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人,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包括对避险人本人造成的损害。例如甲乙系邻居,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人,而推倒了自己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有权要求受益人乙给予补偿。

      (二)遭受损害的客体

      1.有些国家规定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为使自己或者他人避免急迫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损坏或者损毁行为系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越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如果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2.有些国家规定紧急避险也包括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这里的“他人损害”,既包括他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本条第一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即包括对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楼的男孩乙,在接住乙的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父母对丙给予补偿。

      四、紧急避险人的法律后果

      (一)按照本条规定,紧急避险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因在河堤上取土而致使河堤决口。乙驾驶从丙处借来的农用车正巧从此经过,迫不得已将车推进决口,决口被成功堵塞。丙的农用车的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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