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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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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11 13:07: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13:07: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2010-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比如一暴雨夜,某甲拦截并获准搭乘一辆运棺材的卡车,上车后,某甲为躲雨钻进棺材。不一会儿,某乙和某丙也搭上该车,上车后,他们只看到车上有一棺材,并不知某甲在棺材内。在车上,乙对丙说:“我想抽烟,你有火吗?”丙答:“没有。”甲在棺材内听到此,推开棺材盖伸手递出打火机。乙看到棺材里突然伸出一只手,以为诈尸,吓得跌下车去受了伤。甲对于乙的受伤并无过错,但乙受伤确因甲的行为引起,最终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判甲承担乙的部分损失。(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某甲主动帮某乙盖房,不小合从梯子上跌下受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某乙分担某甲受到的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1.与过错责任的区别:(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担行为人并没有过错。(2)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2.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适用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也就是说,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2)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3)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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