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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信息编号:11750 查看次数:1463 发布时间:2011/8/11 12:51:3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12:51: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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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010-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读】本条是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这些具体的法律后果就是本条所称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没有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就似一把断刃的剑,没有任何威慑力;没有侵权责任方式,本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似空中楼阁,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从境外的立法看,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受害人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损害,都可以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这两大法系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一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甚至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侵权责任方式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例如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此外,现代社会侵权形态的多样化,也需要侵权责任方式的多样化。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侵权这种新的侵权形态。网络侵权具有快速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就必须采取停止侵害等侵害责任方式。因此,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侵权责任方式的多元化。这既适应了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扩大的要求,也为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救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适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司法解释对这些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也作了具体规定。从民法通则多年的实施效果看,多样化的责任方式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法第十五条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基本采纳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这是对我国二十多年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同时,考虑到民法通则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方式集中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该规定中的责任方式有的属于违约责任方式,不适用于侵权案件,如支付违约金,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这种方式;有的可以为其他责任方式所包含,如修理、重作、更换实际就是本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因此,本法删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只列举了其他八种责任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仍在继续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这种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例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采用这种责任方式以侵权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或者已终止的侵权则不适用。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发布停止侵害令,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例如某人在他人家门前堆放垃圾,妨碍了他人通行,同时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受害人请求排除的妨碍必须是不法的,如果行为人的妨碍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行为人可以拒绝受害人的请求。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应由行为人承担。 (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的所有人不采取措施,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适用这种责任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现实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适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对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责任因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而产生。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就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例如某人抢了他人的电脑据为己有,构成了无权占有,电脑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电脑。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一般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财产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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