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信息编号:11745 查看次数:1791 发布时间:2011/8/11 11:22: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11:22: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几个要件: 一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复数,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这才有可能不能确定谁是具体加害人。 在起草过程中,有的人提出需要加上“共同”二字,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经研究,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共同”的含义主要是要求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的行为,即“时空上的共同性”,如果各被告的行为在时间上、场所上发生了分离,就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本法第八条有关共同侵权规定中的“共同”与此处的“共同”的含义不一样,在同一部法律中,不宜出现表达相同但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所以,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有的人提出数个行为人需要具有共同过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负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他们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表现为共同过失。还有的人认为,把行为人连接在一起的是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既非共同故意也非单独故意,而只能表现为共同过失,即共同地疏于对他人权利保护的注意义务。经研究,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因无法指认具体加害人而使受害人的、请求权落空,重要的是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不仅在一般过错责任中适用,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也有适用余地。 二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行为的是数人,但真正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只是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 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一般而言,受害人只能请求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加害人也仅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数个行为人实施的危及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存在偶合性,事实上只有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掌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哪个行为才是真正的加害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 ...... 阅读全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