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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信息编号:11741 查看次数:2162 发布时间:2011/8/11 11:15: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11:15: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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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2010-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中,《法国民法典》一直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今日法国所适用的共同侵权制度,乃判例、学说共同努力的成果。在法国,共同侵权行为问题被纳人到复数侵权行为的理论框架内加以探讨,并且不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对此类侵权通常使用数人之过误竞合(加害人不明时适用共同之过误、集团之过误)、全部赔偿义务及损害之同一性等概念展开探讨。 首次明确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例出现在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第830条中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由于多人共同的不法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各人对于该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得知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一人是否施加了该损害时亦同样。”《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第1款规定:“如果损害行为可归责于多个人,则所有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韩国民法典》第76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其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如果数人共同造成损害,则不管是教唆者、主要侵权行为人或者辅助侵权行为人,均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近二十年来,有些国家的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不断变宽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批评。 1.法国 近几十年来,法国一些学者一直批判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认为连带责任与为自己行为负责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令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破坏了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批评者主张每个行为人只应对自己行为导致的部分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假如损害是由于数个原因造成的,应当让数个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首先,尽管赔偿义务人的行为是损害的发生原因,但是,毕竟其行为只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一部分。其次,尽管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但这种追偿不仅存在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最终使整个纠纷得以解决的成本投入。再者,加害人赔偿不能的风险越来越小,尤其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人都已经投了保险,破产的风险被降低了,不至于因为分别承担责任而其中又有责任人破产,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清偿。因此,这样就没有必要一定要由一个行为人对全部的损害结果负责。 2.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侵权制度采纳“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一直存在争议。最终,日本法院于1967年的一个判例中采纳了“客观共同说”。 目前,为了避免本应承担很小份额的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责任,白本学术界和法院对其民法典第719条进行了更细的分类:一类适用第719条第1款前段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就是共同行为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共同意思,或者是关联性非常强的客观上的共同行为,如一个工业区里的数家工厂都排放有毒气体,相互之间没有主观关联,但客观关联性非常强。另一类适用第719条第1款后段,有客观上的关联行为,但关联性比较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如果一部分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能够证明基本上没有责任,就有可能被免责或者淡化责任比例。 上述主张在日本有关环境污染的单行法中得到了体现。《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之二规定:“对于由两个以上的事业者向大气中排放有害健康的物质而引起的该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第719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不法行为)的情形下,当认为事业者对于该损害的造成应负责任明显很小时,裁判所在决定该事业者的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对这一情况加以考虑。”《日本水质污浊防止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 尽管英美法在法律体系上与大陆法系不同,但对于共同侵权制度有着相似性。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学者通常以“连带和分别责任”为标题展开对数人侵权致人损害的讨论。 在英美法中,因数人侵权致人损害产生连带责任的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施加于原告的不可分割的损害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如由于双方驾驶员的过失发生撞车事故,而殃及行人导致其左半身偏瘫;第二,数个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害;第三,依据法律规定而应负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只是数人侵权制度中的一个方面,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因实施单一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由全体人员就全额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人又可分为三种样态,即代理关系与替代责任、共同义务之违反以及共同行为。前两种情形是基于责任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认为具有主观的共同,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目的或共通的目的而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当于德国侵权法中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876条(a)规定:“行为人与他人共同从事侵权行为或与该他人为达成共同计划而从事侵权行为,则其应就该他人侵权行为致使第三人的伤害承担责任。”《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第15条也规定:“当多人因共同行为而承担责任时,所有各方应对分配给参与该共同行为的每一方的比较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数人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在共同行为之中,即便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实施了导致损害发生的侵权行为,全体人员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比如两人一起搜寻煤气哪儿泄漏,其中一人点燃了火柴导致爆炸,由于两人属于从事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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