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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人民邮电出版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信息编号:11720 查看次数:1095 发布时间:2011/8/10 13:02: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3:02: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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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人民邮电出版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05-23 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人民邮电出版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 原告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在大陆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学电脑》期刊上使用“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辩称:我公司使用“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是得到其权利人台湾电脑家庭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双方签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是台湾电脑家庭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创并最先使用的,原告香港电视企业国际有限公司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在大陆申请注册“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理应被撤销,现台湾电脑家庭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PC HOME电脑家庭”商标是由台湾电脑家庭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电脑家庭公司”)首‘创并使用的,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在1996年1月25日正式发行《PC HOME电脑家庭》杂志创刊号并首次正式使用该商标。1996年1月5日,台湾电脑家庭公司与香港电视出版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香港电视企业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香港电视企业”)签署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PC HOME(Hong Kong)Limited(香港家庭电脑有限公司),双方合作管理《PC HOME电脑家庭(香港版)》杂志的出版、发行、销售。该杂志于1996年3月出版第一期并基本采用了台湾版的内容。 在1998年的PC HOME(Hong Kong)Limited内部股权变动中,香港电视企业将其9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华曦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曦公司”),而后者与本案中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香港电视国际公司均为《南华早报》的下属公司。作为与台湾电脑家庭公司在香港的投资伙伴具有关联性的公司,香港电视国际公司对《PC HOME电脑家庭》杂志及商标的情况非常了解。1996年4月25日,香港电视国际公司在香港申请注册了“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后又依此香港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在中国大陆抢先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取得了商标权属证书。而作为该商标的首创者,台湾电脑家庭公司于1997年5月,在台湾申请了“PC HOME电脑家庭”商标的注册。 1998年12月,台湾电脑家庭公司与人民邮电出版社签署了授权合约,授权人民邮电出版社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有偿使用台湾《PC HOME电脑家庭》杂志的内容和商标。同时,人民邮电出版社的《学电脑》杂志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同意其有偿使用台湾《PC HOME电脑家庭》杂志的部分内容的批复。于是,在人民邮电出版社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香港电视国际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了行政处罚申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台湾电脑家庭公司作为授权合约的当事人以及该商标的相关权利人,于1999年10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并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受理的通知,同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该事实中止了对香港电视国际公司诉人民邮电出版社侵权案的行政处理程序。2000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裁定如下:台湾电脑家庭公司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132202号“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台湾电脑家庭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 2.商标权与行政授权是什么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台湾电脑家庭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注册商标,本案应中止审理,并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此后,国家商标局裁定撤销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电视国际公司起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失去了权利基础,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本案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本身没有什么争议,人民法院及时中止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是恰当的。本案的真正争议主要集中在行政程序,即台湾电脑家庭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商标权与行政授权的关系。第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电视国际公司是“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人和合法商标权人,人民邮电出版社未经其许可使用“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香港电视国际公司虽然是“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但“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是由台湾电脑家庭公司首创并使用的,香港电视国际公司与台湾电脑家庭公司通过协议在香港地区共同维护和使用“PC HOME电脑家庭”,香港电视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PC HOME电脑家庭”及图形商标采用的是欺骗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台湾电脑家庭公司作为该商标的首创者和最先使用者,有权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到大陆、台湾和香港两岸三地的多方当事人,涉及到“PC HOME电脑家庭”商标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处罚、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其中,人民邮电出版社作为该商标的使用人,其对该商标的使用是得到台湾电脑家庭公司的许可的,而后者已经取得了该商标在台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双方签署的授权合约中,人民邮电出版社被授权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有偿使用台湾《PC HOME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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