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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曲酒厂等11家企业诉宜宾杞酒厂恶意注册商标索赔案信息编号:11719 查看次数:1152 发布时间:2011/8/10 13:01: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3:01: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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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曲酒厂等11家企业诉宜宾杞酒厂恶意注册商标索赔案
2009-05-23 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曲酒厂等11家企业诉宜宾杞酒厂恶意注册商标索赔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曲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成都杞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崇州市川工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云芳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蜀粮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下坝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县汇金实业公司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县龙居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国营彭州市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棉江区三元小食品商店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宜宾杞酒厂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二分厂成立于1985年5月,1987年更名为宜宾地区第二酒厂,1991年开始研制保健酒,1992年更名为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以下简称宜宾杞酒厂),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豪雅”文字商标,1993年4月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1992年7月,宜宾杞酒厂开始以“豪雅”商标销售品名为“中国杞酒”的杞酒产品,该酒瓶贴配料表中载明“中国杞酒”的主要成分为大米、高粱、玉米、小麦、糯米、枸杞、红枣、冰糖等。宜宾杞酒厂1992年7月24日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报表中,明确指出杞酒中枸杞为“基本配料”。1993年11月,宜宾杞酒厂为保护其“中国杞酒”产品不受其他品牌的冲击,决定申请“杞”字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杞酒类产品。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报表中,宜宾杞酒厂在主要原料栏目中未填报“拘杞”,但填报了其他主要原料。1994年5月28日,宜宾杞酒厂取得了“杞”字注册商标。1995年3月17日,“杞酒”被授予专利权。在“杞”字核准注册商标前后,宜宾杞酒厂在为生产销售“杞酒”所印制的“中国杞酒”产品说明书、营销广告、产品介绍中均声称“是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制出的新一代拘杞酒”。在宜宾杞酒厂申请注册“杞”字商标前,并没有其他企业生产或者销售“杞酒”,或者使用“杞”字称呼其枸杞类产品,也没有任何企业使用“杞”字作为其酒类商品宣传。宜宾杞酒厂在其生产的杞酒产品中使用“杞”字商标后,其市场销售额不断扩大,在四川省产生了一定影响。 “杞”字商标核准注册后,宜宾杞酒厂立即针对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以下简称沱牌曲酒厂)使用“杞酒”名称销售“沱牌杞酒”的行为,向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经该院调解,沱牌酒厂向宜宾杞酒厂赔礼道歉、停止销售“沱牌杞酒”、赔偿宜宾杞酒厂损失11万元,承担诉讼费20530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5000元,销毁和更换商标标识、包装物等损失235417.92元,停止沱牌杞酒广告宣传损失314900元,重新制作广告宣传损失200000元,撤销购销合同和停止生产沱牌杞酒损失1715983元。此外,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四川省成都杞酒厂、四川省崇州市川工酒厂、四川省邛崃市云芳酒厂、四川省广汉市蜀粮酒厂、邛崃市下坝酒厂、四川省什邡县汇金实业公司酒厂、四川省什邡县龙居酒厂、四川省国营彭州市酒厂、成都市锦江区三元小食品商店(以下简称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也因宜宾杞酒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请求查处,或者自己派人、致函等方式,使其停止生产销售杞酒、销毁包装标识等,分别遭受了损失。据调查核实,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共计5645470.78元。 1994年8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对“杞”字商标《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认为“杞”字有两种含义,其一,“杞”是中药名“枸杞”的简称,“杞酒”的主要原料就是枸杞。“杞酒”被酿酒业作为一种通用名称而广泛使用;其二,“杞”是河南省县名。宜宾杞酒厂注册“杞”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注册商标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宜宾杞酒厂答辩称,“杞”字有三项含义:其一为植物名;其二为古代一国名;其三为姓。植物中,“杞”与“枸”共同构成“枸杞”,与“柳”构成“杞柳”,因此,“杞”字不能只作“拘杞”解释,无法直接表示“构杞”的词义;我厂取“杞”字为厂名特取部分,我厂所在地原曾遍生杞柳树;我厂生产的杞酒中枸杞只占2%,是辅料,而不是主要原料。申请人混淆了“杞”与“枸杞”、“杞酒”与“枸杞酒”的不同概念,其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995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1995)商评字第964号《“杞”字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其内容为:“杞”为植物名,一指“枸杞”,另一指“杞柳”,但该字用在滋补酒上,只能使消费者想到“枸杞”而不是“杞柳”;一般消费者也不会了解到宜宾杞酒厂用“杞”作商标,实则是因其厂旁曾遍生杞柳之故。所以,用“杞”字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主要原料不是指含成分的多寡,而是指起主要作用的原料。据此,“杞”作为杞酒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且该商标尚不为中国广大地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申请人所提宜宾杞酒厂“杞”字商标注册不当的理由成立,宜宾杞酒厂注册的“杞”字商标予以撤销。“杞”字商标被撤销后,宜宾杞酒厂已经恢复使用“豪雅”注册商标。 “杞”字商标被撤销后,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认为宜宾杞酒厂恶意注册“杞”字商标,排挤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达600多万元,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宜宾杞酒厂赔礼道歉、赔偿因其恶意注册商标给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600多万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杞”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2.国家商标局撤销“杞”字商标的生效裁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3.宜宾杞酒厂是否应赔偿沱牌酒厂等11家企业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宜宾杞酒厂在获准注册“杞”字商标后,滥用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同类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判决宜宾杞酒厂从1994年5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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