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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侵犯商标权案信息编号:11714 查看次数:1348 发布时间:2011/8/10 12:55: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2:55: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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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侵犯商标权案
2009-05-23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29日,原告接到举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高德大厦正在装修的施工工地发现假冒原告公司的龙牌纸面石膏板。原告派人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现场有剩余石膏板300张,在石膏板上有“TAI龙牌普通纸面石膏板”字样的标识,“TAI”为汉语拼音,颜色很浅,其余“龙牌石膏板”为汉字,与原告在石膏板上打印的标识无论在字样、颜色等方面都极为相似,依公众一般注意力根本无法识别。另原告在陕西西安的经销商也已协同当地工商机关查获此种石膏板约1000张。经查,上述假冒产品生产厂家为被告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该厂假冒产品已在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地销售,虽经各地工商执法人员多次打击,仍屡禁不止。原告生产的“龙牌纸面石膏板”,是国内轻体建材行业的知名产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3.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生产的石膏板面上印有“龙牌普通纸面石膏板北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而被告生产的石膏板版面上只印有“TAI龙牌高级纸面石膏板规格3000×1200”,二者有明显差别;被告与原告产品的封纸无论从颜色还是文字上比较,也有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也不易产生混淆;原告在其商品上使用的“龙牌”为繁体字,属于不正确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另外,被告的产品从未销售到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等地。总之,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自己生产的石膏板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新型材料试验厂)于1982年获得“龙牌”文字及龙形图案商标注册证,后经续展,有效期为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9日,核准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9类岩棉制品、石膏板制品;并于1999年12月14日获得“北新”文字及龙形图案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9类。被告晋州市泰龙新型建材厂在其生产的纸面石膏板及纸面石膏板的外包装条上使用了TAI龙牌商标及龙形图案。“TAI”为汉语拼音,颜色很浅,其余“龙牌石膏板”为汉字,与原告在石膏板上打印的标识无论在字体、颜色等方面都极为相似,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认。被告的产品销往河北、北京等地。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原告是否属于不正确的使用注册商标,是否影响对被告侵权的认定? 2.商品装潢与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的关系是什么? 3.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生产的“龙牌纸面石膏板”为国内轻体建材行业的知名产品。“龙牌”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应受商标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使原告的市场份额遭到严重侵蚀,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故由本院根据原告产品及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的侵权时间、被告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等因素,并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原告的诉请,酌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第56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生产的纸面石膏板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二、被告在全国性的同行业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一、原告是否属于不正确的使用注册商标,是否影响对被告侵权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属于不正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 原告1982年注册的“龙牌”商标是一个长方形的方框将龙的图案及下面的“龙牌”两个字框起来,“龙”为简体中文字。原告在其商品上使用“龙牌”商标时,将文字和图案分开使用,且“龙”为繁体字,是否属于不正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首先,简体的龙与繁体的龙,在表现形式上有差异,但二者属于同种文字,其读音和含义相同,且繁体的“龙”字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其次,原告的商标是文字与图案的组合,二者虽被一个长方形框框起来,但分开使用并不影响其商标的显著性。因为在大多数合成商标中,商标的某些部分在购买者的总体印象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来说,文字部分超过了图形部分。另外,即使原告属于不正确的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未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之前,其专用权仍应受商标法保护,当事人不得以商标权人未能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抗辩的理由。 二、商品装潢与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的关系 商标往往与标注在商品上的其他文字、图形共存于同一载体。这些其他文字图形统称商品装潢。有少数商品,其商品上的全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但只保护其具有显著特征的内容;大多数商品商标和商品装潢没有严格区分。凡是商品装潢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和文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凡是商品装潢中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相对于商品装潢来说具有独占性。商标是专用的,是商标所有人的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他人侵犯。商品装潢不能专用,它主要为了美化商品,仿冒他人的装满欺骗消费者,多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原告的商品封条既有商标也有属于商品装潢的图形和文字,从商标上来看,原告的商标为长方形方框框起来的龙的图案及“龙牌”和“北新”文字,被告在其商品封条上使用了椭圆形框框起来的龙的图案及“TAI龙牌”文字,但是“TAI”的颜色很浅,极易被忽视。原告商品封条的装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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