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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及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诉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及张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信息编号:11713 查看次数:1239 发布时间:2011/8/10 12:54: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2:54: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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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及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诉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及张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05-23 欧某及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诉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及张建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张建国 欧某是“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欧某投资成立了私营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欧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拥有“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销售各类服装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接受武汉鸿发精品时装城刘某的委托,为其加工带有“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西装860套,男式西裤650条,合同价值157100元,后又继受委托加工带有“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西装900套,合同的价值为144000元。第一份价值157100元的合同已得到履行,第二份价值144000元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无锡市工商局根据原告举报,现场查获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使用“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制作西服。无锡市工商局对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责令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收缴并销毁“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标识;3.消除现查封服装上的“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侵权商标;4.责令刘某赔偿欧某经济损失86000元,并处以罚款43万元;5.责令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赔偿欧某经济损失29700元,并处以罚款59400元。 在无锡市工商局查处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KINL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服装后,欧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百货店张建国处以2580元购买了带有“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西服一套,国家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欧某与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认为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了2000多套仿冒“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西服,价值达人民币2799350元,侵犯了其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张建国销售假冒“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样也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的业务量减少了53940套,按每套利润300元计,其直接损失利润为1618.2万元,退货7860套,按每套利润200元计,其退货损失为157.2万元,此外,还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无形损失,造成公司产品积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名誉损害、经济损失、商标信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749935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的调查处理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的请求,对“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是:该商标人民币价值为701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对欧某及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假冒“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注册商标的西服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系其生产的。法院委托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欧某及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西服与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制造的假冒“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注册商标的西服半成品的异同点。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经过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两者系非同一技术工艺生产。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侵犯商标权纠纷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3.损害计算赔偿方法有没有次序性?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均由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所致,故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实际加工交货的860套西服和650条西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给原告商誉和商标所造成的影响,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31960元,张建国赔偿原告8800元。 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法院判决其承担重复处罚明显不当。欧某、深圳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及张建国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没有将无锡市工商局处罚决定书中裁决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9700元扣除,确属不当。故改判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02260元,一审判决其他内容均予维持。 【专家点评】 损害赔偿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是重要的责任方式。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确定赔偿数额更是其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分歧,但就如何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原告有多少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法院不应当酌定赔偿数额。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当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依据被告的实际获利来确定,当被告的实际获利无法查明时,法院有权酌定赔偿数额。 作者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上,全面赔偿是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全面赔偿并不是对原告所有损失的赔偿,而是指对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即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也应强调因果关系,要求赔偿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原告的损失只是依据之一。当原告的损失无法计算时,也应当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一、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全面赔偿 全面损害赔偿,是指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对于因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人应予全部赔偿。全面赔偿原则实质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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