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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商标权案信息编号:11712 查看次数:1032 发布时间:2011/8/10 12:53: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2:53: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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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商标权案
2009-05-23 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 成都皇城老妈餐饮娱乐公司分别于1994年10月、1997年7月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老妈红”(美术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769960和1049515,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等)。“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由一古城楼图案和“皇城老妈”四字组合而成。上述商标先后于1997年10月28日和1999年10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老妈酒店)。2002年2月,皇城老妈酒店注册了“皇城老妈”(美术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711613,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0年7月4日,“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1998年11月18日、2002年3月27日,“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以下简称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6月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准成立,其经营范围为主营火锅。皇蓉老妈火锅店开业后,在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的店面外悬挂了大型广告灯箱,该灯箱上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简化使用,突显了“皇蓉老妈”字号。其中“皇”、“老”、“妈”三字的字型与“皇城老妈”(美术文字)注册商标相应字字型完全相同。皇蓉老妈火锅店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封面及手提袋外侧亦突出使用其“皇蓉老妈”字号,其中“皇”、“老”、“妈”三字的字型与“皇城老妈”(美术文字)注册商标相应字字型亦完全相同。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皇蓉老妈”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皇城老妈”及“老妈红”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皇城老妈酒店对“皇城老妈”(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相对于皇蓉老妈火锅店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前,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登记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商标的行为,故此行为本身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皇城老妈酒店有关判令皇蓉老妈火锅店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皇蓉老妈火锅店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企业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皇蓉老妈火锅店使用的字号本身来看,与皇城老妈酒店的“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相比,皇蓉老妈火锅店的“皇蓉老妈”字号与皇城老妈酒店注册商标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即“皇城老妈”四字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妈酒店的“皇城老妈”(美术字体)商标相比较,“皇蓉老妈”字号的字体又与该注册商标的字体相一致。皇蓉老妈火锅店使用的字号与皇城老妈酒店的两个注册商标相近似,二者经营范围相同,故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存在混淆的可能,应认定皇蓉老妈火锅店这一行为侵害了皇城老妈酒店对“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皇蓉老妈火锅店辩称其对外使用“皇蓉老妈”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对自己企业名称而不是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故不构成对皇城老妈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皇城老妈酒店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皇蓉老妈火锅店确曾使用“老妈红”作为字号进行经营,故对其认为皇蓉老妈火锅店使用其“老妈红”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综合“皇城老妈”注册商标获得授权的时间、知名度,皇蓉老妈火锅店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皇蓉老妈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皇蓉老妈”标识;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皇蓉老妈火锅店赔偿皇城老妈酒店经济损失15万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皇蓉老妈火锅店在《生活时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皇城老妈酒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驳回皇城老妈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皇城老妈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驳回皇城老妈酒店要求皇蓉老妈火锅店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未采信皇城老妈酒店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费的证据,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皇蓉老妈火锅店在一审程序中,只主张,不举证,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皇蓉老妈火锅店在使用“皇蓉老妈”字号前,曾使用皇城老妈酒店的“老妈红”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并被工商部门处罚,但皇城老妈酒店无法取得处罚文件的原件,故希望二审法院向有关工商部门调取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皇蓉老妈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为:“皇蓉老妈”字号与“皇城老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皇城”一词不是皇城老妈酒店的独创,在汉语中是固定的搭配,有明确指向和固定的含义,而“皇蓉”一词在汉语中不是固定的搭配,两个字组合在一起无任何含义,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皇蓉老妈火锅店是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皇城老妈酒店是“皇城老妈”(图文组合)、“皇城老妈”(美术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6月6日经核准取得其企业名称,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皇蓉老妈火锅店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该突出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的“皇城老妈”(图文组合)中文字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妈”(美术文字)商标相比较,不仅文字基本相同,而且使用的字型也完全一致。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属餐饮业的经营者,皇城老妈酒店已经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的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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