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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信息编号:11711 查看次数:981 发布时间:2011/8/10 12:52: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2:52: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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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9-05-23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称:我服务部是炉灶曹传人曹宗羽成立的维修各种炉灶的服务部,自1985年起,就利用炉灶曹祖传手艺维修各种炉灶。1995年9月,我服务部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炉灶曹”商标,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炉灶曹商标,构成对我服务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炉灶曹商标标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登报认错;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所有私营炉灶曹全部合营到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成立了炉灶曹专业队。我公司1980年成立后,炉灶曹专业队合并到我公司,至今一直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该商标的信誉是经几代人共同努力创建的,其权利不能由原告独自享有。我公司有权继续使用炉灶曹商标,不侵犯原告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炉灶曹”服务商标产生于解放前,由曹姓家族使用于炉灶维修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炉灶曹从业人员合营到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成立了炉灶曹专业队,继续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1980年,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成立,炉灶曹专业队同时合并到该公司,仍保留炉灶曹专业队的建制、人员和商标。1983年,炉灶曹专业队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劳动服务公司炉灶油漆专业队。1992年3月,根据有关规定,该炉灶油漆专业队作为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不能保留法人资格,只能以非法人单位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更名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炉灶油漆专业队。1997年9月,由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更名为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育德公司),炉灶油漆专业队亦随之更名为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炉灶专业队(以下简称炉灶专业队),仍为北京育德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该炉灶专业队虽经数次更名,但一直在炉灶行业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至今。从80年代起,北京育德公司就致力于炉灶工艺的改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上进行宣传,其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丹东、集宁等地。在其大量印制的宣传品上、修筑的炉门上及营业地点均标有“炉灶曹”字样的服务商标。北京育德公司使用、宣传“炉灶曹”服务商标的行为,使“炉灶曹”服务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但北京育德公司始终未将“炉灶曹”注册为服务商标。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于1993年1月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营炉灶修理,其负责人曹宗羽为曹氏家族的后人。1995年9月,炉灶曹维修服务部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炉灶曹”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炉子修理,有效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5年9月13日。1998年,炉灶曹维修服务部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育德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炉灶曹”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本案涉及到对商标基本概念的认识问题,以及对商标权产生制度的认识,商标权产生于注册还是使用是审理本案的焦点之一。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就是被告北京育德公司使用炉灶曹商标是否有正当理由?其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炉灶曹维修服务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炉灶曹维修服务部是炉灶曹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1993年7月1日以前在相同的服务上已连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炉灶专业队虽然经历了数次更名和组织形式变换的过程,但其自1956年始至今一直在炉灶维修行业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即便“炉灶曹”服务商标为公众所熟知,但该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的建立,是通过几代曹姓家族和炉灶专业队几十年的使用和付出创立的,而非通过原告的使用、注册而建立。对于“炉灶曹”服务商标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由原告独占享有。因此,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虽然注册了“炉灶曹”商标,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排斥炉灶专业队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的权利。故炉灶专业队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判决:驳回原告炉灶曹维修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一审法院认定“炉灶曹”商标为公众所熟知,那么就不应当适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继续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不得扩大地域使用,也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即视为侵犯商标权。而被上诉人北京育德公司几年来不断扩大使用地域范围,并将该服务商标转让给其退休工人使用,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商标侵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北京育德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炉灶曹维修服务部依法注册了“炉灶曹”服务商标,取得了该服务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虽然对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作出了特别规定,即这类服务商标即使与他人的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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