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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信息编号:11699 查看次数:2023 发布时间:2011/8/10 11:30: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30: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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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狗不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05-23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狗不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渊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了1份合作协议,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对此认为,本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天龙阁饭店与高渊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天龙阁饭店与高渊订立协议并在该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是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后代的身份宣传高家传人还是擅自使用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而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违公平原则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相同,该院认为,高渊与天龙阁饭店制作并悬挂的牌匾是对人的身份的宣传而不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宣传,被上诉人并未在包子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上诉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因此,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对此案进行提审。 [再审法院审理结果】 再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订协议和制作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的后代传人,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也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使用权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停止侵害,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判对两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1)、(7)、(10)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于1994年12月28日判决: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 【专家点评】 此案事实较清楚,关键问题是对被告天龙阁饭店与高渊签订协议并在该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后代的身份,宣传高家传人还是擅自使用狗不理饮食公司的商标,构成对狗不理包子商标的侵权?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狗不理包子的创始人为高贵友(乳名狗不理),其第三代传人高焕文、高焕章继续经营包子铺。此后,高焕章之子高耀林未承祖业,在一企业当领导,高耀林之子高渊系天津市工交三厂工人,由此可见,虽然高渊的家源身份不容置疑,但两被告的行为确已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批准后,商标所有人即成为商标注册人,获取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完全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独占性的法律表现。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排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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